首页 理论教育 完善专利制度:关于遗传资源的法律要求进步了

完善专利制度:关于遗传资源的法律要求进步了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专利法修正案规定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可以说是专利法上的一大进步。因为目前大多数工艺美术是通过口头和使用的方式公开,并未形成文献化,而专利审查机关在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主要通过检索国内外公开文献来完成的。

完善专利制度:关于遗传资源的法律要求进步了

1.降低“新颖性”标准及简化申请程序

技术方案在申请专利保护时首先需要对其新颖性进行审查。在专利法上,新颖性是以现有技术为参照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的规定,“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为手工艺本身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当这些手工技艺与外部知识隔绝,只在特定的区域或特定的民族群体内部以特有的信息符号传承、发展时,则可认为该手工艺处于保密状态而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手工艺自身特点的局限性,应该放宽新颖性这一标准,将手工艺技能在社区或群体内使用、交换、披露不视为是一种对新颖性的否认。

WIPO-IGC在调查和研究各国对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时曾建议:在国内和地区改进关于工业外观设计的立法,趋向于采用不要求新颖性审查的权利申请程序,如TRIPS第25条(2)关于简化纺织品外观设计权申请程序的要求,这一国际层面的条款可以用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艺美术品外观设计的保护问题。WIPO-IGC的提出省略了新颖性这一实质性的审查、简化工艺外观设计申请的建议值得我国借鉴,改革外观申请原有的复杂、冗长而耗费大的程序能对发源地的手工艺人及整个群体起到保护作用。

2.设置来源地披露和事先告知同意制度

来源地披露和事先告知同意制度是《生物多样性》(CBD)确立的三大原则之一,是一种与专利制度相结合使用的保护传统知识的防御性机制。该机制要求专利申请人对传统知识来源的履行披露义务,即若一项专利是根据传统知识研发出来,申请者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应当明确说明该知识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知识的取得已获得该来源国或持有者的事先告知同意。(www.xing528.com)

我国在2008年的《专利法修正案》中已经根据CBD的要求和原则,增设了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要求,在原第26条增加了一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该专利法修正案规定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可以说是专利法上的一大进步。然而由于披露的项目过少,仅限于遗传资源领域,且不要求披露事先知情同意证明和利益分享证明等极为重要的证明,所以修正后的《专利法》还有进一步完善空间。为了保护手工艺发源地和传承人的利益,对那些专门改进手工艺品生产加工方式而创造的新技艺、新技术在申请专利保护时,也应该明确说明该工艺的最先出处,并提供证据证明该手工艺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发源地、保有群体事先知情并同意的,且给予了发源地、保有群体相关利益分享,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这种必要的信息或证明,将不能获得专利权或者使已经获得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3.建立工艺美术品数据库

工艺美术往往因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而难以获得专利法的正面保护,而建立工艺美术数据库的目的恰恰在于从侧面避免对他人不当专利的授予,发源地以外的人凭借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资金支持以工艺美术申请专利,通常成功几率很大。因为目前大多数工艺美术是通过口头和使用的方式公开,并未形成文献化,而专利审查机关在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主要通过检索国内外公开文献来完成的。因此,按照一定的分类规则把工艺美术文献化、数字化、网络化,建立易于检索的数据库就显得十分重要。

虽然建立数据库尝试还仅限于传统医药和遗传资源领域,工艺美术与其性质相同,因此这些先进经验完全可供工艺美术及其他传统知识借鉴。建立工艺技术数据库时也会存在风险,因为可能会将一些处于保密状态的工艺美术公之于众,所以为了协调公开与秘密之间的关系,在建立工艺美术数据库时可采取分类登记制度,对已进入公共领域和仍然保密的工艺美术进行区分登记,对于前者,可公开查阅,对于后者,除法律有特色规定,则不提供公开查阅[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