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对于文化产业的概念,最早是在1995年“文化产业研讨会”中,以“文化产业化,产业文化化”这样的构想被提出来,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英国政府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创意产业”的定义,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源自创意与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成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的行业。该项政策的终极目标是希望营造台湾地区文化的竞争力,提升有特色的产业与产值,由文化活动与创意设计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与文化认同,进而取得国际市场与价值定位。
文化产业在台湾通常被称为“文化创意产业”,2003年,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文件正式提出“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共有10项内容,包括: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工艺产业、设计产业、出版产业、广播电视产业、电影产业、广告产业、休闲软件和文化展演设施产业。
2002年,有关部门拟定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和“网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以创造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产品,增强民众的文化认同与增加产业的附加价值。“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指出:知识经济附加值最高的类型就是一创意设计为核心的生产领域,尤其是源于艺术美学创作的设计,其所涵盖的内容包括:
文化艺术核心产业:如表演(音乐、戏剧、舞蹈)、视觉艺术(绘画、雕塑、装置等)、传统民俗艺术等。(www.xing528.com)
设计产业:建立在文化艺术核心基础上的应用艺术类型,如流行音乐、服装设计、广告与平面设计、影像与广播制作、游戏软件设计等。
创意资源与周边创意产业:是上述产业的相关部门,如展览设施经营、策展专业、展演经济、活动规划、出版行销、广告企划、流行文化包装等。
上述不同类型的文化创意产业,明确了台湾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为发展台湾本土文化,增加人口就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创造高附加值产品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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