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把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提升到了法律高度,但是对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法律适用、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机构治理的制度实施、社会评价和外部监督的路径规划,特别是理事会的权责划分等的法律适用和制度供给问题尚未解决,具体到年度报告报告哪些内容,信息披露制度需要披露什么等,更是于法无据。需要结合文化立法工作,强化对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专题阐释。通过文化立法工作的推动提高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权威性,让相关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如此才能为推动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完善内部制度设计,确保理事运行章程化
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管理和运营的章程化,通过章程规范的主要事项包括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理事会与管理层的产生、职责、议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建立的基本制度,如年度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审计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党组织建设制度等。目前大部分公共文化机构的章程均涉及这些制度的建立,但是各地章程内容不一,没有明确的章程制定依据,具体环节,如年度报告报告哪些内容、遵循怎样的规范等还需要具体细化。在未来的法治保障中,应该明确章程的法律地位、效力、主要内容、修改程序等重大事项,同时给公共文化机构一定的自由空间。
(二)明确理事会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www.xing528.com)
法律层面对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组织结构搭建、运行等具体路径规划,特别是理事会的权责划分等的法律适用和制度供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目前理事会的职能不清,归根到底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已经对理事会建设给予一定的关注,但是简单笼统,尚未对公共文化机构理事会的具体组建、构成、职能、管理运行机制等做详细说明。
发达国家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可以稳定运行,根本原因在于通过立法细化了相关组织架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各方关系、法律地位等,为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大英博物馆法》为例,法律条文明确列出了理事会主要职责有五项。[8]因此,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以完备的法律法规为保障,政府在图书馆管理上的有限作为是我国管理体制改革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9]
对于我国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改革,首要目标就是要理顺政府和公共文化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规定政府在参与公共文化机构治理时的角色定位和行使行政权力的边界,规范政府行为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在后续法人治理相关立法工作中,应单独设立“公共文化机构组织机构”一节,对公共文化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规定细化,明确赋予公共文化机构理事会合法地位,并详细规定公共文化机构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障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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