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法治保障的优化方案

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法治保障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出台前,从最初的《贵州省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到《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建立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法律依据。《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四条、《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四条、《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六条均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法治保障的优化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7)出台前,从最初的《贵州省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1985),到《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13)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建立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法律依据

从以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内容来看,均没有对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直接的表述,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方面,均明确行政上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实行馆长负责制。例如,《贵州省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第六章第十六条规定,县级图书馆要单独建制,行政上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图书馆的指导;县级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全馆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第五条明确了图书馆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履行的具体职责。《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四条、《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四条、《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六条均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直接的表述,但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一些鼓励多元参与管理的条款。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六条规定,市主管部门成立图书馆专家委员会,为图书馆发展规划、网络建设方案、业务规程等提供意见。《贵州省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10人以上的县级图书馆,应建立馆务委员会,协助馆长处理馆内重大的行政和业务问题。馆务委员会由馆长、组长、业务骨干组成。《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州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对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馆舍建筑设计方案、业务规程、网络建设方案、管理、重要业务工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并就其具体职责做了规定。《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图书馆。《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吸纳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读者参与公共图书馆管理。(www.xing528.com)

分析以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沿袭了过去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管理体制,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管理和监督由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内部管理体制多实行馆长负责制,并未建立公众参与、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三条都提出,要建立健全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并未对公共图书馆理事会的性质做出明确规定,对各方权责关系也没有明确,也没有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公共图书馆外部治理中如何发挥监督评价作用做出具体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