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是管理理念与实现方式上的创新,在机构主体运作、管理方式、财政资金保障、服务供给标准、社会参与等方面都应该通过法律规范得以保障。目前,我国与公共文化服务紧密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等。同时,地方配套性文化立法也加速推进。北京、上海、江苏、安徽等地方文化立法均超过10部。即使如此,我国文化立法依然数量偏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法律法规总数为3.8万多部。[1]其中,文化法律法规只有1000余部,不到全部法律法规总量的3%。此外,存在文化立法层次仍然较低、文化建设等领域立法不平衡等问题。我国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相关法律肇始于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改革。《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20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2011),就公益性事业单位探索建立和完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组织实施、主要内容等提出了具体要求。2012年,中央编办印发《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和指导[2],也为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探索制定章程提供了参考。
其间,一些地方在地方法规的层面推动公共文化机构理事会制度。例如,2007年,深圳市发布《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七项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指导深圳图书馆等组建理事会。同年,深圳市还发布了《深圳市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意见》,对理事会的产生、决策机制、基本职能、理事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改革的进程进一步加快。(www.xing528.com)
2014年年初,公共图书馆等组建理事会试点被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列入2014年推进的改革试点任务。2014年7月,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等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方案包括试点主体、试点程序、试点内容等。同年9月,经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工作专家组评审,《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地区等名单的通知》公布了重庆图书馆、广东省博物馆、山东省济南市群众艺术馆等10家国家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单位名单,正式部署了在全国开展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经过两年时间,这项试点工作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文化部加强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研究,力图通过制度设计,形成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政策性文件。试点工作开展期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进一步对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提供政策支持。2016年,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被上升到了法律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四条首次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未来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趋势。
2017年9月,中宣部、文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部署推动在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标志着我国公共文化体系机制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方案从时间节点、区域范围、架构形式、职能定位等方面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进一步落地。此外,该方案还提出将把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机构运行评估和绩效考评体系。201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出台,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