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制度设计可以理顺理事会与管理层、监督层的关系,促进公共文化机构民主运行,同时可以使理事决策、管理层协调公共利益与职工利益时有法可依。
(一)建立健全理事激励约束机制
从现状看,理事履职保障机制还不健全。首先,作为代表各自利益群体的社会理事如何实现其代表的群体利益诉求并没有相关机制,甚至选出的社会代表能否代表各自利益群体的利益也尚有疑问。调研发现,绝大部分理事履职时间比较少,参与管理的形式也相对单一,主要通过参加理事会会议对公共文化机构建言献策发挥作用。在已成立理事会的公共文化机构中,大部分一年仅召开1次理事会会议。此外,因理事会成员来自社会各界且大都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担任公共文化机构理事均为非受薪兼职,本职工作非常繁忙,抽空参加理事会会议不易,对理事会履行其决策和监督职责带来一定影响。其次,缺乏理事荣誉机制的建立,而且对于理事在决策中出现失误是否追责、如何追责、由谁追责等问题目前仍没有达成共识。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方公共文化机构理事会建立运行至今,理事会履行否决权的情况鲜有发生,公开资料中也几乎查询不到决策失误的惩处案例。这种实践中和和气气、无惩无奖的现象某种程度上也是理事会运行形式化的一种表现。
要改善这种情况,需要健全机制,完善理事考核、激励制度。
首先,应建立约束机制。制定理事会履职细则,细化理事在决策、讨论、表决时的制度规范,对审议管理层执行情况也应制定评估、质询等细化的流程和要求。同时,要制定理事退出机制、回避机制等,督促理事依法有效行使理事权利。《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规定,对理事会和理事的监督评价由举办单位进行。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理事考核评价的指导意见,再由各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而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政府方代表和本馆代表的考核结果应能够反馈到本职工作的考核中。只有具备一套完善的评价考核制度,理事履职才能有依据可循,才能让人信服。
其次,应建立激励机制。目前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试点单位理事均是不授薪职位,一些公共文化机构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成员属于社会公益职位,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薪酬补助。在荣誉机制没有建立的背景下,理事会正常履职一定程度上要依靠理事个人的热情与自觉,这种情况明显是不可持续的。
再次,应该在薪酬分配机制方面有所创新。在解决理事基本交通、食宿费用基础上,可探索薪酬制度。目前不设立薪酬制度,除了公益目的外,主要考虑保持理事的中立性。但是在完善监督层的前提下,理事主要职能集中在决策方面,中立性的考虑实际意义已经不大。在英国,公共文化机构普遍是授薪的,理事会主席的薪酬可以达到3.7万英镑,较低标准也可以达到0.91万英镑。
最后,要在增强理事荣誉感方面下功夫,宣传理事的社会价值并建立荣誉机制,以激发其履职热情。目前理事的社会荣誉机制不健全,人们对此普遍缺乏了解,参与社会事务治理的愿望不强烈导致担任理事的动力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为理事的荣誉授予提供了法理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也提到,要“通过荣誉激励、评价考核等办法,充分调动理事履职的积极性”,应尽快建立理事荣誉制度,并加大对荣誉的宣传推广,使荣誉真正发挥激励作用。同时,对理事的荣誉授予应是普遍性荣誉与稀缺性荣誉兼备。只要成为理事,特别是非委派类的社会理事,就可授予相应的荣誉。同时,针对理事中的优秀群体再给予进一步精神嘉奖,明确价值导向,强化荣誉的激励作用。可效仿英国等国家做法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根据贡献的重要程度进行评级,政府根据候选人的成就、服务、勇气等标准给予国家奖励,以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治理与服务。[20]同时,完善理事荣誉制度,还必须与建设理事考核评价制度同步进行。评价考核的结果是授予荣誉激励的重要依据,荣誉激励也反过来为评价考核提供佐证。
(二)完善配套制度,确保理事会规范运行
完善配套制度是促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托,可以增强工作的可预见性,为公共文化机构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制度依据。根据试点情况,一些配套制度已经相继建立,但是失之于散,失之于粗。以议事规则为例,会议是理事会决策监督职责的主要载体,但是目前大多数公共文化机构没有细化的会议制度。例如,缺乏理事在决策、讨论、表决时的制度规范,对于审议管理层执行情况也缺乏评估、质询等细化的流程和要求,导致实际的决策权还在主管部门或管理层手中,理事会的决策监督职能沦为一种形式。此外,目前理事会和公共文化机构民主运行保障的具体制度与实际需求还有较大距离。例如,信息公开制度应该公开哪些信息,向谁公开,怎样公开;年度报告需要报告哪些内容,以什么形式报告,这些都尚待完善。下一步要做好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公共文化机构要根据不同类型、自身特点和发展要求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细化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决策要自觉遵循民主科学的决策原则,这也是理事会民主、公开运行的内在要求。应细化会议定期或非定期召开的次数、条件要求,细化理事会重大表决事项的人数要求和回避原则,细化理事会议决策后的执行衔接流程。保证理事会决策自主有效,避免沦为举举手的形式化过场。(www.xing528.com)
2.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建立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要求从中央到省、地、县各级政府制定和公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目录。公共文化机构要在本地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理事会参与细化和完善标准目录的原则、要求与方法。
3.完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年度工作报告是公共文化机构介绍全年工作情况的文件。编写报告时应能够真实、全面反映年度总体运行情况,特别是理事会的运行情况。同时,要对完善年报内容、提高年报质量、创新年报覆盖范围等提出原则要求,对年报编制和公开的时间、方式、载体、途径做出具体规定,方便社会监督。
4.探索重要信息披露制度
法人治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解决委托代理矛盾首先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行重要信息披露,对出资人来说能够增进对公共文化机构的了解,对社会公众来说可以提高其参与感,激发公众参与热情。进行信息披露时,要注意方式、方法的选择,探索定期和非定期披露相结合,内部披露与外部披露相结合等方式,形成多元主体共治的氛围。
5.细化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评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建立了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评价制度、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与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目前政府主导的考核评价是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常态化监管方式,理事会相关配套制度重点应就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以及公众意见如何吸收到考核结果中,做出具体规定。
6.创新公共服务导向下的监督机制
通过设立监事会(或独立监事)完善理事会内部监督,是加强社会监督,拓展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机构运作和监督的渠道,是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新机制,是监督理事会正确决策和推动管理层落实执行决策、高效管理运营的有效手段。进行监督机制设计时,应将民主运行的价值纳入评价指标之中,使之成为指导公共文化机构运行的一项重要标准。在内部监督方面,要保证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运行机制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对理事乱作为、不作为等现象要有细化的奖惩标准。在外部监督方面,应该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体系,包括政府部门依法依规监管和社会公众依法监督。特别是公共文化机构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来自社会的监督就更显重要。除上文提到的年度工作报告、信息披露制度外,还应鼓励公众发挥主体作用,探索行业同行互律,形成机构自律、行业监督在内的多元监管体系,将民主性需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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