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共治,而主体多元必然伴随着利益矛盾多元。[7]公共文化机构要扮演利益整合协调角色,使政府部门、理事会、内部工作人员、媒体、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平衡,通过构建基于社会共同价值观的公共利益,使公共文化机构真正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目标。以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中与政府利益协调为例,在法人治理具体实践中,虽然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具有内在一致性,但是也有可能在某些方面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例如,在试点实践中,浙江图书馆等机构通过在章程列出政府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力清单,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定。[8]温州市图书馆理事会规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理事行使“一票否决权”仅限于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相关财务配套规定,不符合相关人事政策三类。这些实践都是对治理主体利益平衡的探索,在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改革深化过程中,需要建立一整套运行机制,使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对公共文化机构运营产生的影响是正向的。
【注释】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曾祥华.必要、困难与前提:也谈公共利益的界定[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8(1):47-52.
[3]李玲玲,梁疏影.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J].行政论坛,2018,25(4):70-75.
[4]姜盼盼.利益衡量视角下的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探究:基于《公共图书馆法》第43条[J].图书馆建设,2018(12):44-51.(www.xing528.com)
[5]王静.建立健全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的示范意义[J].博物馆研究,2015(3):13-18.
[6]易红,王宁远.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现状调查与分析[J].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18(1):75-80.
[7]常大伟,付立宏.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内在逻辑、现实困境与实施策略[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8,27(3):3-12.
[8]李国新.我国公共文化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J].图书馆建设,201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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