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机构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文化机构理事会成员、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这些利益相关者会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影响公共文化机构的运营,并在这一过程中将公共利益打上自身的标识。
(一)政府偏好倾向可能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政府是公共文化机构的出资人,以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公益服务的提供为目标,在公共文化机构管理中具有明显优势地位,在政策制定环节对自身权益的考虑导致组织行为具有利己偏好,并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最大化实现自身利益。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弱化了之前的隶属关系,从而使政府的利益实现力量有所减弱,有可能出现一些人一定程度的抵制,尤其是在过渡阶段,政府代表在理事会的话语权比较大,存在行政越位的可能。
在制度设计中,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文化机构的监管,从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改为宏观管理。[5]实行法人治理后,政府不再直接干预理事会的决策,而是依法依规,通过信息公开、报告等程序实施监督。[6]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公共文化机构依法独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事务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通过年度报告等形式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业务开展情况。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代表必须在理事会占有一定数量,体现了试点过渡阶段政府对方向性的把控和考量。但是在试行过程中,政府部门代表如何发挥作用还没有明确,一部分文化机构理事长直接由文化行政政府部门领导或者公共文化机构行政负责人担任,这和政府“简政放权、去行政化”管理的法人治理理念不符。公共文化机构必须体现公益目标这一首要任务,在各种利益博弈中如何体现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确实需要制度来进一步完善。
(二)公共文化机构“内部人控制”造成的公共利益价值错位
作为公共文化机构初始委托人的公众,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虚化的,真正掌握控制权的是原来作为代理人的公共文化机构管理层及单位中的既得利益者。公众和作为出资人的政府监督力度有限、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单位内部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信息优势为自己牟利,就是所谓的“内部人控制”风险。
这种“内部人控制”的风险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一种副作用。如果没有相关制度设计制约,代理人很容易偏离委托人的目标。毕竟代理人与机构并没有天然的联系,只是一种契约状态下的合作关系,短期利益将会给代理人带来很大的吸引力。这样的价值目标的错位,配合代理人在组织运营过程中拥有的信息优势,很容易造成对长远利益价值培育的影响削弱。(www.xing528.com)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后,理事会、监事会等架构的搭建将会对内部人控制形成制约,使以往代理人可以轻松实现的利益变得不可能或复杂化,因此会遭到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抵制。特别是目前理事会专业决策支撑体系没有建立、社会理事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理事会职责的履行,影响公益目标的实现。
(三)公众利益多元诉求对公共利益形成的阻碍
基于成长环境、教育水平、个人发展路径不同等原因,公众的利益诉求必然是多元的。在没有共同价值指引的前提下,公众往往只关注眼前的局部利益,无法科学客观地评价公共政策,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
加勒特·哈丁曾对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公地悲剧”问题进行研究。英国曾经试行过“公地”制度,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中划出一片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无偿向牧民开放。然而,这种无偿性使牧民都尽可能地养更多牛羊,最后导致牧场荒废,大批牛羊饿死。这个案例侧重于说明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也从侧面反映了公众的自私逐利性。
这种利益诉求的不同,必然带来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认识的不同。这种不同使本已经很弱的监督力量分化,进一步削弱了公众对公共文化机构运行的监督,加之目前传统管理方式延续下的公众话语权缺失,给基于社会共同价值观念上的公共利益形成造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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