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机构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坚持的无偿性、基本性、公共性、均等性等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必然与个人利益产生矛盾。
例如,公共图书馆是一个专门收集、整理、保存、传播并提供利用文献的科学、文化、教育和科研机构。图书馆通过发展读者、文献流通、阅读辅导、参考咨询、文献检索、读者教育等方式体现自身公共性。目前,学术界公认的公共图书馆公共利益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人类的社会实践所取得的经验、文化、知识通过各种文献保存下来,公众通过公共图书馆得到这些文化知识传承。第二,承担社会教育职能。公众通过对这些资源的加工、处理,完成自身智力的开发。第三,科学情报的互联互通。人类所取得科学最新进展,都可通过图书馆丰富、系统、全面的图书信息资料系统完成传递交流共享。第四,提供文化娱乐。在图书馆服务过程中,必不可少地会对读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图书馆通过对读者阅读次数、利用文献情况、用书偏好等读者留下的信息分析,以便于改进业务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图书馆为实现长远公共利益而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但是不可避免地会与个人信息保护产生冲突。特别是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大数据的运用,传统上个人信息私人利益的属性,正被大数据裹挟的公共利益所排挤。[4]所以,必须考虑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名对读者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情形,并设定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前瞻性保护。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三条对读者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专门规定,体现了寻求信息利用和信息保护的考量。
又如,公共博物馆专业性与公共性的矛盾。在公共文化机构中,博物馆因其藏品的独一无二性、脆弱性是与公众相对最为疏离的一种公共文化机构。作为公共机构的博物馆,如何面对和整合内外部资源,有效行使收藏、维护、策展等权利,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是现阶段博物馆需要思考的重点。博物馆的专业性体现在对藏品维护和修复专家、策展专家等专门的工作人员的技能要求,这种专业性保证了博物馆能够完成自身的目标使命。然而,这样的专业性决定了博物馆的一些决策必然是单向的,也必然带来博物馆与公众的疏离感。同时,在博物馆运行中,很多问题都涉及博物馆专业性与公共性的利益矛盾。例如,必须考虑怎样明确藏品的权属,怎样代表公众决定哪些藏品可以被博物馆收藏,哪些藏品被排除在外而不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对藏品的维护干涉程度如何把握,在什么情况下启动藏品的维修;博物馆接受捐赠的程度和条件、博物馆接受赞助的控制;基于藏品的公共性,如何平衡各地博物馆对于藏品的陈列需求,如何保证每一个人都平等自由地享有接近、欣赏藏品的途径;基于藏品的公共性,如何使通过衍生品开发获得的收益反馈于公共利益中;等等。此外,展览是博物馆与社会公众沟通最直接的途径,传统的运行规律是,博物馆展出什么类型的藏品,如何展览,很大程度是博物馆策展人等决定的,某种意义上是博物馆决定我们看到的内容。换句话说,我们看到的是博物馆展览是经过编排后的解读,这实际上损害了展览内容的公平性。当然,这个问题的提出并不是对博物馆的专业性的质疑,而是应该思考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公共博物馆所有者的公众如何参与其中。(www.xing528.com)
再如,群众文艺机构全民普及与公众选择的矛盾。与图书馆、博物馆相比,群众文艺机构服务功能更具有综合性。《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均明确了文化馆为代表的群众文艺机构“全民艺术普及”功能。从广义理解,艺术普及包含文学、音乐、舞蹈等方面知识文化内容。目前来看,大部分群众文艺机构的活动都是由本机构工作人员先进行一轮艺术形式的整理,再借由一定形式进行推广,是一种单向度的推广,群众文艺机构作为全民参与艺术普及的平台并未真正建立,这种缺少公众参与的供给并不能持久。要把想参与的人纳入进来,群众文艺机构不仅是一个向下的出口,还应该是一个向上的接口,具有一种反馈的功能。民间传统艺术和特色文化,民间文化资源的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老艺人登记建档,这些怎么与有关的组织对接,怎样推广,发挥他们的价值,也应该是群众文艺机构应该被赋予的责任。在内容选择方面,应该引导公共参与,将真正有生命力的来自群众创造的文艺发掘出来,同时根据社会文化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出合理的标准来有效保障特殊人群的文化权利的平等享有权。这些都需要在群众文艺内容的服务提供方面做好群众需求与价值导向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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