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群众文艺机构和其他公共文化机构都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特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分离催生了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则构成法人治理的现实基础。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方或多方作为委托人授予另一方代理人一定的决策权力,指定其代为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后者根据协定内容和契约精神按照一定标准行使决策权力,两方均需在契约规定的框架下活动的关系。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情况下,所有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不会产生分歧。然而,随着公司形式不断发展,特别是股份制企业的出现,如果全体股东共同经营决策,这在成本和效率上都是不可接受的,由此使委托代理关系成为必然。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必须将经营权委托给特定的人来代表股东行使权力,这是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雏形。虽然在委托代理的过程中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等问题,但是不断修正制度过程中也使法人治理制度框架不断完善,由此形成了法人治理实践的现实路径。(www.xing528.com)
我国公共文化机构相比公司企业,面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为复杂,我国的公共文化机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但是对一个公共文化机构的决策不可能依靠全民共同决策。因此,代表全民的政府将权力委托给公共文化机构,公共文化机构代理这份权力,这构成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完全受政府指令调控,形成政事一体化的管理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状态,随着公共文化机构与举办单位职能分离,公共文化机构代理的这份全体人民的委托权力需要进一步梳理。为了吸纳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公共文化机构作为委托人,将这份权力交由理事会代理,由此形成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共文化机构构建法人治理结构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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