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首先是一种治理。治理的概念来源于西方,根据世界银行的看法,“治理”一词原指国家在追求自身发展过程中运用权力对经济与社会资源进行管理的方式。[6]在《没有政府的治理》与《21世纪的治理》中,罗西瑙对“治理”一词的内涵进行了拓展,将政府机制,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全部囊括其中。[7]斯托克认为,“治理”最终会使参与者连接形成网络,这个网络在部分特定的领域中可以发号施令,并借此与政府在这一领域中进行合作,进而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8]通过对“治理”的研究,威廉姆森于1979年提出“公司治理”[9]的概念,后经学者研究拓展,逐渐形成了“委托代理”“利益相关者”等著名理论。
(一)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方或多方作为委托人授予另一方代理人一定的决策权力,指定其代为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后者根据协定内容和契约精神按照一定标准行使决策权力,而两方是均须在契约规定的框架下活动的关系。
1776年,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中指出:“在财务问题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与私人合伙公司员工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从利人的角度出发,而后者则是以利己为核心。”[10]这种观点已经涉及经营者与所有者代理冲突的问题,但是这一阶段的理论研究突出强调的是对股东的利益保护。20世纪20年代以前,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通常是合一的,所有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不会产生分歧,即便后来股份制企业出现,因为所有者一般掌握着控股权,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依然可以顺利实施。因此,这一时期代理的缺陷问题并不突出,没有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随着公司形式不断发展,代理缺陷越发突出。伯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1932)中提出了“经营者控制”[11]的概念,即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持续分离可能会出现管理者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营者支配公司的资产占200家非金融企业总资产的85%[12],经营管理者偏离所有者目标的现象越来越被关注。詹森、麦克林、墨菲等学者认为应该通过降低代理成本来实现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13]
这种由代理引发的问题也体现在公共文化机构的法人治理过程。公共文化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来源于公司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两者原理相通,形式相近。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实行法人治理制度的公共文化机构实际形成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是出资人将管理权力委托给公共文化机构,二是公共文化机构将管理权力委托给理事会,三是公共文化机构理事会将管理权力委托给执行层。由于出资人、决策层和执行层三者之间利益目标并不能完全达成一致,加上受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影响,以及公共文化机构需要担负公益服务的目标,如何建立规范有效的制度架构,激励约束代理人,成为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需要解决的问题。(www.xing528.com)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进入20世纪90年代,研究风向开始从股东利益保护转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障。布莱尔于1995年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即公司既需要满足股东的利益,还需要对经理、雇员、政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期望进行回应,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14]布莱尔认为,公司运作中所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应该被分解到所有的公司参与者身上,并根据这些来分析公司应该确立什么目标,公司运行应该由谁控制,以及控制者应该拥有哪些权利、责任和义务,而谁又应该在公司中得到剩余收益并承担剩余风险。
近年来,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利益相关者范围也在扩大,并且按照相关性划分为一级利益相关者和二级利益相关者。[15]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从道德层面出发,应当吸收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参与公司的控制和公司的决策,即通过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使公司战略反映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见图1-3)。
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共文化机构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应该包括政府部门、理事会、内部工作人员、媒体、社会公众等。其中,公共文化机构与政府应该是一种契约关系,保证其提供的资源主要用于公益,理事会专注于重大事项决策,工作人员依规履职并取得相应报酬,媒体、社会公众则通过报道、回馈、参与等形式对公共文化机构运营产生影响。
图1-3 利益相关者模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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