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转型期下,“个体化”(individualization)(或者说是个体的崛起)无疑是与中国人的自我构念、公私表征以及公私实践有着最为紧密关联的社会变迁之一,其直接表现是:
个体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与自主意识不断增强,以及自主掌控“命运”呼声日益高涨,人们思考与处理公私问题的基本起点和落足点渐渐不再是“我们”,而是“我”(阎云翔,2006;Yan,2009;贺美德、鲁纳,2011)。从理论上讲,个体化必然导致个体自我边界的坚实化,现实真的是如此吗?显然,有必要从个体化内涵及相关理论观点、现阶段所显现出的中国社会个体化的后果及其社会心理学意涵等两个方面,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个体化的内涵及相关理论观点
近年来国内社会学界对“个体化”(individualization)过程的关注也与日俱增。尽管“个体化”作为一“时髦”的社会学术语,时常会被与“晚期现代性”(late modernity)相提而论,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为后期现代性所独有的重要社会过程,事实上,这是一始终伴随着西方社会现代性生成与发展而从未中断的过程。更为具体地说,它是“与西方社会现代化同步发生的‘人的解放’过程”(张良,2013),在这一过程中,个体不断摆脱了宗教信仰、价值观、社会制度以及群体、阶级隶属关系的束缚,走向了自主、自决,其原有的生来即被“抛入”既定的社会群体、阶级或类别,终身“为他人所决定”的标准化生命模式已被彻底打破,转而获得的是一种“自己掌控自己命运”的多元化生命模式。
从上述这一意义上来讲,中国社会个体化早已有之,决非新近出现。谈到这一点,就不能不提及著名历史学者、汉学家余英时所提出的“中国现代思想史上的两个循环”:
“在现代中国思想史发展中,从打破名教的束缚、要求个人自主,到接受名教、放弃个人自主,这是第一个循环圈。今天中国思想史正进入第二个循环圈,即打破新名教的束缚,再度要求个人自主。”(余英时,2010)
这两个“循环”虽均以个体的崛起为主旨,但各有其时代背景以及社会历史基础。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后一“循环”发生的过程,实质上即是一个兼具全球共性与本土特异性的变迁过程,因此应该也有必要将之置于全球化与现代性扩散两相交织的背景下进行考察。而其中一个不可少的考察路径,便是对西方个体化理论进行梳理,以此反观本土社会个体化之现实。
毫无疑问,个体化意味着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变革与重建。贝克(Beck,1992)认为,它开启了一种新的社会化模式,本质上是个体与社会关系的“变形”(metamorphosis)、“范畴转换”(categorical shift)。由于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贝克(Ulrich Beck)、鲍曼(Zygmunt Bauman)等著名社会学家都较为关注愈来愈具有更多的自主性的个体何以能够摆脱各种传统影响的束缚,实现自身的解放,他们均提到了一个重要概念——“脱嵌”(dis-embedding)(亦有人译为“抽离”或“脱域”),以描画现代性在当代社会中对个体所产生的影响。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他们对“脱嵌”的论述各有侧重,不尽相同。
1.吉登斯的理论观点
吉登斯主要从时空分离的角度来理解“脱嵌”。在吉登斯(Giddens,1991)看来,时空分离(time-space distantiation)与抽离机制(dis-embedding mechanism)是现代性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在传统社会,时空呈现出高度一体化的特征,任一社会活动的开展都必然要求以人们的共同在场为前提,社会关系和各种社会要素也因此而局促于“一隅之地”,即嵌入在各种影响因素相互交错的制度化的地方性场景之中。随着时间的虚化与现代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时空分离渐成趋势,这就使社会关系的“脱嵌”成为可能。而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两种根本性脱嵌机制——以货币符号为代表的象征系统与遍布各领域的专家系统,则在将社会关系“提举”(lifting out)出地方性场景的同时,也极大地推动其在无限时空内的重构(restructuring)。此外,吉登斯还指出,个体与制度反思性(reflexivity)的增强,是现代性的另一重要特征,他认为,“现代社会生活的反思性,在于社会实践时常会被根据不断涌进来的信息进行检视与重构,其特征也因此而被持续改变”(Giddens,1991)。具体就置身于现代社会的个体而言,自我认同(self-identity)是反思性,即它是以个体对有关其生命历程中各种可能选择的心理与社会信息不断进行的监控与省思为基础的。从某种意义来说,吉登斯指出了个体化的心理基础。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反思性的增强”作为必要前提,个体不可能实现对自身命运的掌控。当然,吉登斯也指出在这些现代性特征的背后也同样潜隐着一定危机。
2.贝克的理论观点
贝克更倾向于从个体与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理解“脱嵌”。在贝克看来,日益增强的个体化作为现代性的一个核心特征,与“脱嵌”密切相关,所谓“脱嵌”即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传统社区关系以及家庭之外的阶级及种种群体隶属关系的消解。当然,这一“解传统化过程”(detraditionalization)并不是一个制度衰亡的过程,而是一个制度再造的过程。因此,贝克(Beck,1992;Beck and Beck-Gernsheim,2002)使用了“制度个人主义”(institutional individualism),并指出,个体化并不意味着个体从社会活动中退隐,相反,它则预示着个体会更为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依贝克的观点来看,制度个人化是一个政府本着对个体而非社会群体负责的态度,通过法制建设与福利标准化建设予以培育,为劳动力市场、教育与职业等领域的社会发展提供动力的过程。其中心是个人权力(individual right)的观念的凸显,以及要求将自己作为个体加以对待的吁求。这也是贝尔之所以认为个体化过程为“反思现代性”(reflexive modernisation)所促进和增强,个体化表征着持续发展的民主化进程所取得的成就的原因所在。需要补充强调的是,虽然,贝克也将“反思性”视为现代性的一个构成面相,但总的来看,其在具体理解上并不像吉登斯那样较为关注理智省思,而是更为关注现代性所产生的推拉效应。尽管如此,贝克在对个体在现代社会中的生活进行讨论时,他仍同吉登斯一样,较为强调“反思性”在个体生涯发展的重要性,并认为DIY(do it yourself)是一种典型的生活方式。
3.鲍曼的理论观点
鲍曼较倾向于从社会流动的角度来理解“脱嵌”。与吉登斯、贝克不同,鲍曼认为,现代性是一种只有“脱嵌”而无“再嵌入”(re-embedding)的液态现代性( liquid modernity)(Bauman,2001)。在他看来,所谓“脱嵌”即是在社会许可的情况下,将个体从其“生根发芽的地块”连根拔起。而在“脱嵌”之后,个体却不得不面对原有的社会联结与行动环境已不复存在,可资谋生的工作机会丧失殆尽的现实,他们被迫将寻求身份认同视为任务,但却发现无处能够“安放”其认同,于是只能在一种长期“脱嵌”的状态下,搜寻并确立自己多变的身份(flexible identities),但始终体验不到完成感、安全感与满足感(Atkinson,2008)。
透过吉登斯、贝克等著名社会学家的理论阐释,可以看出“个体化”在一定程度上是长期以来深为社会结构所约制的能动性不断释放的过程,这一过程反过来又会重塑整个社会结构。如果上述更多是以社会学的角度对“个体化”所作的透视,那么,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个体化作为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面相,对个人生活而言究竟具有何种意涵呢?诚如马季佛与蓓姬所言,“社会变迁意味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联结方式的变化”(Maclver & Page,1949),个体化会首当其冲地影响到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往往是社会性的核心体现。由此可推论,社会变迁也往往会导致新社会性的生成。事实上,贝克与盖恩斯海姆(Beck and Beck-Gernsheim,2002)便认为,个体化必然会促生一种新社会性(new forms of sociality),即自主性与成为个体的权力相联,借由社会关系得到实现与认可,与此同时,个体性社会地位的获得,则会激发出新形式的义务与个人责任。(www.xing528.com)
(二)中国社会个体化的后果及其社会心理学意涵
国内学界有关本土社会个体化的研究相对较少,相比之下,国外学者(包括外籍华裔学者)对中国本土社会个体化似乎更感兴趣,在这一学术兴趣的背后,或多或少潜隐着对“现代性扩散”的预设。他们希望知晓“个体化”这一“世界通行曲目”(Stichweh,2000)是否正在中国奏响。总的来看,其所关注的研究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是个体化是否正在中国本土社会发生,另一是中国本土社会个体化是否有其独特路径,或者说,个体化如何在这一“缺乏欧洲个体化进程中的两大决定性特征——即深植于文化之中的民主传统和福利体系——的国家和社会中”演化(Hansen & Svarverud,2011)。下面,就聚焦于个体化进程中的公私领域、群己关系,着力对已有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和分析。
1.有失平衡的“私”的崛起
在中国社会个体化进程中,公私领域必然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然而,从目前来看,很少有研究对此予以关注,事实上,也只有阎云翔(2006)作过相关的专题研究。他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基于自己在黑龙江省下岬村所作的长达十几年的田野调查,对1949—1999年间农村私人生活的变革作了研究。这一涉及社会关系、家庭财产、赡养老人、彩礼交换、婚姻爱情、家庭装修、计划生育、两性关系等公私生活的诸多面相的本土人类学研究,生动而详实地展现了私人家庭在经济体制、公众生活及社会关系三个层面的社会变迁的推动下所发生的双重转型——“私人家庭的崛起以及家庭内部个人私生活的普遍出现”。无可置疑的是,正如基于吉登斯、贝克及鲍曼等西方社会学家的理论建构所预期的那样,“脱嵌”着实在这一双重转型过程中发生了,诸如婚姻自主性的增强、明星偶像崇拜的出现、私密空间的存在以及生育观念的转变等现象都充分折射出了这一点。
然而,与西方社会形成反差的是,阎云翔在看到下岬村农民个人作为独立主体,在“冲决网络,告别祖荫”的私人生活变革中不断兴起的同时,却未能看到一种以“义务与权力平衡”为特征的“新社会性”的生成,而其所看到的则更多是“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以及无公德个人的形成”(阎云翔,2006)。透过一社区研究或多或少能够看出,中国农村社会的“私人领域的转型”是对“公众领域以及整个社会的转型”的一种回应,而在后一转型中出现的诸如“公众生活的退化”、“社区权力几近真空的状态”及“市场经济竞争中日益严重的弱肉强食”等问题,不免会殃及前一领域。阎云翔在其研究中总结指出,“个性与个人主义的兴起是集体化时期国家对本土道德世界予以社会主义改造以及非集体化之后商品生产与消费主义的冲击共同作用的结果”,以下岬村为缩影的中国农村社会私人生活的转型过程充满了悖论。这一悖论的根源在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断裂”(阎云翔,2006),更深一步说,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高度同构”到“几近疏离”的扭曲发展。
2.若即若离的群己关系
相对较多的相关研究对中国社会个体化进程中的群己关系予以了关注,这其中包括关系化群己关系与类别化群己关系。从中可以看出,在中国社会个体化进程中,无论是关系化群己关系还是类别化群己关系,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了“若即若离”的特征。下面,就有选择地对三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研究进行梳理与分析。
阎云翔(2009)基于其在纵贯十几年的农村田野调查中所获取到的第一手资料,研究发现中国人在个体化进程中对以血缘亲疏为判准、以“父—子”为主轴、以祖先为中心的亲属制度的“脱嵌”与“再嵌入”实践及其作用似乎也是最为明显的:与过去不同,人们在亲属制度实践中已失掉了对祖先的崇拜以及对长辈的敬畏,动辄将一己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并本着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来界定关系亲疏,且在交往中表现出较强的工具性。个体作为独立主体,由此通过在实践中发挥其能动性,使亲属关系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流变性(fluidity and flexibility),并最终演变成了其关系网的一部分。
贺美德与庞翠明(2011)以人类学的视角,研究了生于且长于农村的年轻人对自身作为个人,在家庭、工作单位及党组织等群体中以及与政府的互动中的角色认知。他们发现,尽管从很多方面来看,这些年轻人“经历了从家庭‘脱嵌’的过程”,但事实上,他们并未能彻底摆脱对此群体的依附,因为家庭仍然是其赖以应对在个体化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各种不确定性与风险的“最为主要”甚或是“唯一具有直接重要意义”的集体。这种呈现在年轻人与家庭之间的若即若离的关系,决定了两者之间的协商在个体化进程中会时常发生。
李明欢(2011)以社会学的视角,通过对一个归侨农场进行个案研究,剖析了“华侨农场‘归侨职工’这一特殊群体如何伴随改革进程在‘群体认同’上所进行的选择与诉求”。他们在研究中发现,由于政治文化语境的不同,中国个体化(特别是“制度性个体化”)进程,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可能迥然有别于“以西方社会为基础之个体化进程”。这一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在政府主导推动下的个体化进程中,国家作为“在场者”很可能会卷入到因个体化而起的个体与群体的协商(或公私协商)中,从而使得协商演变成更为复杂化的三方博弈。与此同时,它同样从侧面印证了吉登斯有关“解传统化”的观点:“归侨职工”作为一个颇具政治意涵的“象征性群体”,不仅并未随着“制度化的个体化进程”的推进而消亡,相反却在不同历史脉络下被赋予了新的符号意义。
诸如此类的研究表明,中国社会正在一定程度上经历着一种或多或少有异于西方社会的个体化进程,至少在现阶段是如此。结合多个学科视角的研究来看,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与其说是从旧社会性中“脱嵌”而出,逐步摆脱种种社会制约,实现“个体身份”的获得方式由“被动承受”向“自我建构”转化,并由此生成一种自主、自决,义务与权力相平衡的新社会性的过程,还不如说是一个体、社会、市场、国家多元参与协商,但通常以个人吁求“被作为个人看待”的自我建构为主要动力的重新厘定“群己权界”的过程。但由于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进程始终嵌入在“‘中国特色之社会主义’情境”之中,且尚无类似于欧洲社会已有的“深植于文化之中的民主传统和福利体系”提供的支持与保障,“集体化依附”与“组织化依附”的现象在个体“再嵌入”实践中仍然会存在,而个体所欲“脱嵌”的传统在新的历史脉络下则会被策略性地赋予新意,并加以利用(李明欢,2011)。阎云翔(2011)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对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进程做了一个较为精当的概括:“自相矛盾的个体形象,纷争不已的个体化进程。”
一言以蔽之,在当前转型期下,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持与制度保障等原因,中国人的个体化尚不够成熟,例如,未能发展出以“义务与权力平衡”为特征的“新社会性”,相反却耽于一己私利。总的来看,中国人的个体化所表现出的工具理性色彩,远浓于其所表现出的价值理性色彩:个体的崛起“往往并非出于权利意识和内心信念”,而多为功利目的驱动,他们“只是在改革的罅隙里寻找自己的发展空间而已”。
透过上述相关研究,至少能够看出中国社会个体化在公私领域所产生的三种可能后果:第一,领域性“公/私”(特别是领域性“私”)发展严重受限,人们对同构性“公/私”仍持有相对较高的认同感,以至于同构性“公/私”作为一种“在场”的传统,在公私实践中时常被赋予新意,加以利用。第二,由于代表“公”的群体,对代表“私”的个体的崛起准备不足,无论在制度还是心态上都不能有效接纳,但却依然掌控着其发展所需的重要而又稀缺的社会资源与社会机会,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彼此时常会就个体的身份进行协商,而从卷入协商的个体自身角度来看,其自我构念之间的协商,则构成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协商提供了支撑。第三,个体在公私实践中的能动性(agency)明显增强,但因自我边界尚未彻底走向坚实化,仍旧在公私实践中表现出“自我矛盾的个体形象”。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三种可能的后果只是基于有限的相关研究所做出的总结和推测,还有待于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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