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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文化协调机制及服务机构管理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群众文化协调机制有助于促进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群众文化服务的质量。

群众文化协调机制及服务机构管理优化措施

一、群众文化协调机制

(一)群众文化协调机制的内涵

群众文化协调机制是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发展与改革、财政、文化、公安、交通等部门分工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采用协调配合、共同议事、共同管理、参与决策的方式,专门协调群众文化相关事务的一种管理机制。其中以政府各部门组成的协调组织机构和某个区域内各相关社会单位组成的协调组织机构最为常见。

群众文化协调机构具有合作性、协商性、功用性等特点。合作性体现在该协调机构往往属于非行政机构,参与各方都是因所在部门所承担的公共责任而需要参加合作;协商性体现在协调机构虽由党委、政府牵头,但议事和决定事项多是以协商为主;功用性体现在协调机构可以有效地调动参与各方的力量,在提供群众文化服务方面形成合力

群众文化协调机构一般专为推动群众文化某些专题项目建设或促进某区域内的综合性群众文化项目建设而成立。一般采用成立常设或非常设的群众文化协调机构的方式来实现,主要通过协调机构来研究落实群众文化工作、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保障、资源整合、资金统筹、责任分配等相关事务。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群众文化工作联席会议等。有的地方设立的群众文化工作委员会或社会文化工作委员会,大多属于非常设的群众文化协调机构。

还有专为某项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而建立的临时协调机构,如××活动的组织委员会。其协调的事项多为一次性的,协调范围主要包括该项活动的组织机构、人员分工、方案落实、安全保卫、考评奖惩、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建立群众文化协调机制的作用

群众文化协调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群众文化工作和群众文化活动两个方面:

1.群众文化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

群众文化工作涉及各个方面,也涉及政府工作的各个部门,需要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以形成推动群众文化服务的合力。群众文化工作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完成一项群众文化工作,不仅需要赢得党委、政府的支持,需要争取财政、公安、宣传等部门的帮助,也需要调动和吸引各种文化资源。群众文化协调机制有助于促进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群众文化服务的质量。因此,做好群众文化工作需要建立一种长效稳定的协调机制,来保证有关各方各司其职、通力协作。

2.群众文化活动协调机制的作用

群众文化活动是群众文化工作的重心。特别是系列的、大型的群众文化活动,涉及地区广、时间长、参加人数多,更需要各部门的协调,以保障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举办系列、大型的群众文化活动,往往不是仅凭某一部门某一单位独立完成的,必须依靠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要发挥多个部门的联合力量,就需要建立一个协调机构进行组织落实,形成统一指挥。如果没有活动之前的协调工作,就很难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这说明建立群众文化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三)群众文化协调机制的职能

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体协调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

群众文化协调机制首先应在本地区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的规划、布局方面发挥协调作用,即从整体上把握群众文化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良性发展。所建立的群众文化协调机构应协调的内容包括:审议修订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整体布局;审议群众文化事业的年度计划和报告;参与制定群众文化的有关政策规范;研究制定群众文化协调机构的责任分工制度、信息互通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2.协调本地区重大的群众文化活动

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是一个地区群众文化工作的重点,是在社会上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也因此会受到领导的重视和百姓的关注。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往往时间周期长、牵扯范围广、工作推度大,需要多个部门的参与配合才能完成,因此需要群众文化协调机构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群众文化活动一般需要协调的主要内容:指挥系统各岗位人员的职责落实,各活动参与单位的资源供给,各类活动经费的调配和落实,参加活动观众的组织,各有关部门承担的安全、医疗以及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责任等。

3.协调解决群众文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解决群众文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也是群众文化协调机构的职能之一。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背景下,应把群众文化活动场所的免费开放、以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群众文化服务、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规范区建设、提高群众文化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群众文化服务指标体系等涉及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问题纳入到群众文化协调机构的职责范围。

二、政府办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的管理

对政府办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的管理包括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的自我管理,目的是保障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的规范有序运行。政府办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加强对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的指导、监督,根据文化馆、综合文化站的特点,制定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加强绩效评估(www.xing528.com)

政府对所属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的管理行使指导、监督的责任。这种指导、监督责任主要体现在政策、法规、制度、规范的制定、实施和检查落实等方面,即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群众文化事业机构建立起优化结构、动态调整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单位设置、人员构成等方面的优化,管理方式、用人机制、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动态调整。

(二)从资金、设施、场地、机构、人员等方面,保障公共文化事业的正常运转和功能的充分发挥

政府对所属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的管理需要发挥保障作用。即政府应当为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维护正常运转和发挥功能提供所需要的资金、设施、场地、机构、人员等保障条件,并通过建立群众文化投入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和改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的投入标准和水平。同时应对各项保障条件等利用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挪用、浪费和违规使用群众文化资金,挪用、挤占或变卖群众文化设施和场地以及各种不能正常履行群众文化事业机构职能的情况发生,并通过检查、考评、奖惩等手段推进群众文化事业机构效益水平的提高。

(三)群众文化事业机构要完善功能定位,明确服务目标、任务和责任,建立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群众文化事业机构自我管理是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管理的内在动力和实现方式。政府办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的自我管理应建立单位内部的考核、激励和约束制度,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群众文化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四)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要求,深化群众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努力提高群众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以国家有关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从群众文化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性质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职能出发,以完善机制、健全制度为目标,进一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健全人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三、社会办群众文化服务机构的管理

社会办群众文化服务机构指社会机构兴办的各种业余文化文艺社团、民办群众文化机构和组织,以及承担群众文化服务任务的文化企业等。社会办群众文化服务机构是群众文化服务力量的重要补充,对活跃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团结群众业余文艺骨干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社会办群众文化服务机构的管理是群众文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构建完善的群众文化服务网络。社会办群众文化服务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兴办文化馆等群众文化设施,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通过民办公助等形式鼓励农民自办文化、支持农民群众自办业余剧团,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自办艺术团体

社会力量兴办群众文化事业体现了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社会责任感,对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兴办群众文化事业的尝试,允许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参股、个体等形式投资兴建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室等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允许个人或多人联合成立群众文化机构或组织;允许社会资金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群众文化事业机构的运营。同时也应允许个人成立具有经营性质的群众文化艺术团体办理营业执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群众文艺团体,应按规定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落实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以及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力量兴办群众文化事业的热情支持。

群众自办文化也是社会力量兴办群众文化事业的一种有效形式。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自办文化、农民自办业余剧团、群众自办文艺团体的各种尝试,精心培育这些植根群众、服务群众的文化载体和文化样式。支持方式可采用自办公助、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对于个人自办的经营性的民营群众文化团体,也可通过政府购买群众文化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发挥他们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实现互利共赢。

(二)鼓励机关、企业、学校的群众文化设施尽可能向社会开放,积极开展群众文化服务

机关、企业、学校的群众文化设施是群众文化服务的重要资源,发挥这些内部设施的作用有利于社会文化资源的整合,有效地解决群众文化活动场地不足的问题。因此可以各种互助互惠的合作方式,积极促成这些设施面向社会开放,为群众参加文化活动争取所需的场地。可以采取的合作方式包括:建立群众文化艺术资源双向或多向的共享机制;提供或资助公益演出设备;扶植和辅导群众文艺团队;协助共建机关、企业、校园群众文化等。

(三)依法管理民办群众文化机构和组织,依法管理民办群众文化机构的从业人员

民办群众文化机构和组织是繁荣和活跃群众文化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对民办群众文化机构和组织在积极支持的同时,还要依法进行管理。一是将民营群众文化机构和组织纳入到群众文化管理的责任范围,充分了解和掌握地域内民办机构和组织的基本状况,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规范;二是建立对民办群众文化机构和组织的约束机制,组织必要的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避免低俗的和违反社会公德的作品流入社会;三是建立民办群众文化机构和组织的奖惩制度,给予必要的奖励或惩处,对于严重违纪的要予以停办整顿或取缔。

同时,也要依法加强对民办群众文化机构和组织的从业人员的管理。民办群众文化机构和组织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组织者,往往都是群众文艺的骨干和积极分子,对于这些人员应以引导和鼓励为主,可以通过选派、推荐、介绍等方式,组织从业人员进入有关艺术院校、高层次专家授课的培训班学习或听课,还可组织专业院团对从业人员进行一对一指导,提高他们的艺术素养、水平以及社会责任感。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进行劝导、批评和必要的处理。

(四)建立民办群众文化机构和内部设施对社会开放,形成群众文化服务的援助机制,通过税费优惠、政府资助、表彰、奖励等进行扶持和鼓励

群众文化服务的援助机制是要通过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群策群力地支持群众文化服务,以形成对群众文化工作立体的、全方位的援助体系。这种援助机制,主要通过社会力量兴办群众文化设施、建立民办群众文化机构、鼓励内部设施向社会开放等方式来实现。例如《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援助计划,就是通过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城市对农村开展的援赠设备器材和文化产品、共享文化资源、业务合作、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等为内容的“一帮一”对口支援活动,帮助农村和西部地区解决文化产品和服务相对缺乏的问题;通过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人民团体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等,动员离退休文艺工作者、艺术院校学生和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为社区提供志愿文化服务,支持西部地区和农村的文化建设。

政府的支持是形成群众文化服务援助机制的重要保障。这种支持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群众文化服务所持有的支持与肯定的态度。具体说来,就是对各类参与群众文化建设和群众文化服务的文化企业和经营单位应给予一定程度的税费优惠;对各种民办的群众文化机构和组织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各种参与群众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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