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通常的说法就是“挑选”,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象中作出的取舍,个体在生活道路上总是要面临各种选择,其中包括道德选择,并在选择中经受考验。个体在道德选择中展示的,就是他的道德个性和道德人格。
所谓道德选择,一般地说,就是人在多种道德可能性和行为可能性中作出的取舍。对个体来说,它可以是在各种不同道德原则规范、理想要求和价值观念中作出的过滤取舍,也可以是在各种具体的道德行为可能性中作出的权衡抉择。前者是涉及人的生活目的、生活道路、行为总方针总倾向的一种选择,即个体内化社会道德的过程,因此它可以视为个体道德的自我选择。后一种选择是在前一种选择基础上所进行的具体行为选择,是前一种选择的具体实现。它是个体依据一定道德价值标准在具有不同的行为可能性中,对具体行为及其动机、目标和手段等做出的价值取舍。我们这里所讲的正是这种道德行为的选择。
道德行为的选择既有可能性又有制约性,即是自由与不自由的统一。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是可能的,又是必需的,这是道德主体意志自由的表现。作为人们活动前提的自由,既包括一定历史时代给人提供的按自己目的和愿望行动的可能性,也包括人独立地按自己的愿望在这些可能性中作出决定并采取行动的能力。社会历史时代提供的是外在自由,人独立地在社会历史提供的可能性中作出了决定和采取行动的能力就是指主体内在的自由。主体的这种内在自由是人与动物界区别与分野的根本所在,是人之为人的标志和尊严。“不自由毋宁死”,“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就反映出选择自由的可能与必须。
第二,道德行为选择又受道德规范必然性的限制。人类面对的必然性有两种形式:一是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道德规范或道德律。康德把支配人生的这两种限制称为:“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必然性对主体选择的限制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当历史条件、社会环境未提供道德意志选择的客观可能性时,道德主体不能自由抉择;二是当人们选择“恶”或不道德行为时,这时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必然之则通过外在社会舆论和主体内心的良心机制,从而限制道德主体的自由,由此可知,道德行为选择又是不自由的。
第三,道德行为选择是在自由与必然之间进行选择的一种活动。人虽然受社会环境的制约,但人在社会环境面前,又不是无能为力的。人的思想、认识、情感、意志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但又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当面临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时,人总是可以凭自己的道德觉悟、道德良心、道德意志来确定自己的行为方案。即在客观限定范围内,人可以凭主观能动性进行自由选择,恩格斯说:“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无论对外部自然界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道德自由,不是指人们随心所欲地选择行为的自由,而是指人们在对道德领域里必然性认识的基础上所获得的辨别和选择道德行为的能力,社会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体系对行为主体来说,也是客观必然性的东西。人们只有深刻认识社会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体系的内容、意义及发展的规律性,并把它变成个人内心信念,外在的道德要求才会变成内在的道德需要,社会的道德规范才会变成个人自觉自愿遵循的行为准则。只有这时,人们才具有选择道德行为的意志自由。
道德自由是相对的,不断变化的,永远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人们在社会道德教育和自我道德修养过程中,不断提高认识水平和道德觉悟,这样道德自由的能力就会不断地增长,越来越成为自己道德行为的主人。
第四,走出道德意志自由与规范必然性问题上的实践迷误。在道德行为选择自由与不自由问题上有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看不到个体的意志自由,以为人的一切行动均受规范必然性支配,最终走向宿命论。另一是否认规范必然性对人的制约,无限夸大人的意志独立性,最终走向唯意志论。现代西方哲学家萨特的“绝对自由”论就是唯意志论自由观的典型代表。萨特从其“存在先于本质”的原理出发,认定人“注定就是自由的”,自由就是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就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在萨特看来,这种规定和造就人的本质的自由不是别的,就是人的意识的存在方式,就是自我意识的无限扩张和超越,就是纯粹主观性的自我设计和自我实现。其根本意义就在于个人超出一切因果界限和外在必然,不顾外在条件和社会要求而自己决定、自己选择、自己造就自己的本质。因此,个人选择是绝对自由的。这种“绝对自由”在道德选择中的表现,就是个人完全不依赖于“外部世界及一般的外部影响”而进行自主选择的自由,就是摆脱一切外在必然性,摆脱一切外在道德规范准则的约束而随心所欲地进行选择的自由。事实上,萨特的所谓“自由”,本质上是一种幻想的自由,是反社会性的,这种“自由”一旦进入现实生活领域,就必然要碰壁。一些青少年学生就是由于被萨特的所谓“自由选择”,“自我设计”所迷惑,最终走上了毁灭的道路。(www.xing528.com)
道德冲突模式。我们在生活中,往往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同一情境中,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冲突的价值选择,选择者必须作出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而这些彼此冲突的对象、价值对个体具有同等的魅力。这时,个体就会陷入一种进退维谷的境地。这就好比一个旅游者站在一处十字路口上,面对着几条不同去向的道路,这些道路又都是通向他希望去的地方,而他只能走其中一条道路,牺牲其他他想去的地方。道德上类似的这种“十字路口”的冲突,就是通常讲的道德冲突。
所谓道德冲突,是指行为选择中所遇到的一种特殊处境,其特点是个体面临着抉择时确证了矛盾的存在:他为了履行某一道德义务而行动就会导致对另一些同样他应履行的道德义务的背离和舍弃,他必须作出有利于履行其中某一道德义务的选择,以解决矛盾而实现自己的道德目的。中国古代有许多道德冲突的例子,“忠孝不能两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说法早已深入人脑之中。
在个体道德生活中,道德冲突是经常会遇到的,这是社会矛盾在道德领域中的特殊反映。社会利益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必然会反映到人们的道德意识中来,造成人们的思想冲突,这种冲突遇到特殊的道德情境,就会从潜在思想冲突转变为公开的行为选择的冲突。就个体而言,他生活在社会上,作为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一员,总是要充当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成为一个“角色集”,而每一个角色又都有其相应的社会期望,承担着相应的道德义务。在一般情况下,这些不同的义务要求不会发生矛盾,但在特殊的行为选择环境中,冲突就可能发生,这里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不同角色的义务要求在特殊环境下的冲突,例如,战争爆发,是去疆场杀敌,抑或照顾年迈母亲?在李存葆的著名小说《高山下的花环》中,梁三喜和赵蒙生面临非此即彼的选择:是毅然奔赴前线,履行作为军人应尽的杀敌义务,抑或留下来照顾老母,尽到作为儿子应尽的责任?这两者都是作为个体应尽的道德义务,在平常的情况下并不矛盾,而现在必须作出选择,取其一方必然舍弃另一方,这就是一个尖锐的冲突。
第二,由于个体角色的改变而在特定情境下形成的新旧角色的不同义务的冲突。例如,一个医生由于某种原因改行作新闻记者之后,正当他为了赶写某一新闻稿件而去采访的途中,发现一个突然患急病需要急救的人,而他又是当时唯一通晓医道的目击者,那么,他是放下自己的工作,承担完不成任务的责任而去施医于病人还是相反呢?这也必然使他陷入冲突之中。
第三,他人或社会对同一道德角色同时提出了相应的义务要求,在特殊情境下引起的冲突。例如一个母亲发现两个孩子落入水中,其中一个是她自己的儿子,另一个是邻居的儿子,她到底去救或者首先去救哪一个呢?类似这种两难选择,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