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从其诞生到在全世界为大多数国家采用仅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时间。同个人所得税一样,增值税也是为战争服务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耶鲁大学的托马斯教授以及德国人西蒙斯博士就提出了关于征收增值税的设想,这可以认为是增值税的最初构想。但是,鉴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并未真正形成完整的体系。1954年,法国率先开始用增值税取代原来的营业税,开始把增值税作为一个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确定下来。当时的营业税存在重复征收等多重弊端,为了减少营业税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阻碍,法国开始着手进行营业税改革,对工业环节的营业税,由原来的所有生产环节均需课税,改为仅对最后环节征税。但是,这种表面层次的改革并没有缓解营业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反而出现了更多新的矛盾。经过不断研究,他们最终意识到,对每个环节征税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每个环节全额征税才是问题的主要原因。于是,法国政府规定在对企业征收税款前,生产企业在核算税基时可以扣除购入物品的成本,这种方式的改革不仅消除了营业税的弊端,而且保留了营业税的一些优点。这种模式可以被看作增值税的最初形态。随后,法国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法律,扩大了扣除范围,允许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全部物品,同时开始采用进项税款抵扣。1963年,增值税从工业生产环节逐步扩展到商品销售环节,到20世纪60年代,所有商品和劳务的销售均需缴纳增值税。至此,增值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存在于税收体系之中,开始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被采用并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1980年,我国开始在柳州、长沙、襄樊和上海等地试点征收增值税,并且不是所有行业均试点征收,仅选择了机器机械和农用机具两个行业进行试点。到1982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增值税,行业由原来的两个变为5个,增加了自行车、缝纫机和电风扇3个产品。地区和行业试点完成后,国务院于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至此,增值税以间接税的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随着税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政府有关部门不断扩大其征税范围,大部分工业产品都成为增值税课税对象,增值税逐步向规范化方向迈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建立以后,原有的增值税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步伐产生了较大矛盾,为了使税收制度不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碍,新一轮的税收制度改革开始进行。1993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增值税的各个项目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奠定了增值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图7-1为1985—2013年,我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图中可以看出,全国范围内刚开始征收增值税时,由于税收制度不完善和不健全,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仅占7%左右,比例较小。1993年进行税收制度改革以后,增值税收入在1994年达到历史最高点,占税收收入的比例从1993年的25.4%迅速增长到45%,增幅高达77%。随后,随着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和不断完善,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开始缓慢下降并逐渐趋于平缓。但是近几年,国家开始在个别行业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新税收制度改革,增值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作用会随着改革的深入发生变化。(www.xing528.com)
图7-1 1985—2013年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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