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直到1999年,官方才开始统计个人所得税在宏观经济发展中的具体数据。而且,其税收收入在总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作为一种直接税,对国家税收收入贡献相对较小,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其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本章节通过对照美国和OECD其他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总量,说明我国与其他国家存在的差距。在进行对比时,考虑到各国人口、税收制度、经济发展等情况的差异,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对比的效果,先与美国进行单独的比较,然后,再与OECD其他部分国家进行整体比较,分别采用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GDP等几个指标。表6-1为通过计算得到的我国和美国1999—2019年间个人所得税与财政收入和GDP的比例。从表中无法直观地看出两个国家的差异,为了显现对比效果,根据表6-1数据得到图6-1和图6-2,其中图6-1为1999—2019年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图6-2为1999—2019年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例。
表6-1 1999—2019年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图6-1 1999—2019年中、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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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 1999—2019年中、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例
从图中我们可以知道,从1999年到2019年,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保持在10%左右,我国的情况是没有超过1.3%,最低年份仅为0.64%。我国财政收入中,来自个人所得税的仅为7%,而美国则达一半以上。1999年到2005年,经过一系列的税收制度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不足4%逐步增加到7%左右,增幅达到75%,体现了国家通过税收制度改革增加财政收入的改革理念和方向。但随着2012年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的兴起,以减轻纳税人纳税负担为主要目的税收制度改革使得该比例呈现下滑趋势。美国虽然同样经历着税收制度改革的必然发展阶段,但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始终围绕50%的比例上下波动。也就是说,美国财政收入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收入,而我国仅有不足十分之一的财政收入来自个人所得税。
图6-3为其他OECD国家中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对比表。从图中可以看出,在OECD成员国中,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低于OECD的平均值,在整个组织中占比最小,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也低于平均值,仅比日本略高不到一个百分点。所以,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还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我们应该牢牢抓住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不断增强的机遇,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整,最大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职能。
图6-3 不同国家个人所得税情况对照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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