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颁布了《全国税制实施要则》,该要则明确规定了个人获得的薪金和存款利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当时的中国正处于刚刚起步时期,居民工资水平普遍偏低,所得收入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很少人会有富余资金进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在1950年开征,在1959年时取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由于打开了国门,我国境内外籍务工人员增多,为了保护我国的税收收益和按照国际通常惯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为了更好地调节个体工商业者的收入水平,进一步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基于调整居民收入差距的目的,国务院于1986年9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文件,从1987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形成了“三税并存”的局面。在当时的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下,该种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增加财政收入和调整居民收入差距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表3-12为1987—1993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表3-12 1987—199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7]
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上述模式逐渐暴露出其自身存在的缺点。首先,纳税人设定具有漏洞,某些符合标准的纳税人没有包括进去,如个体工商户。其次,当初设计时的不合理导致各个阶层税负差距较大。最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的生活需要,亟待改革。因此,自1993年开始,我国着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一系列改革。具体改革历程如下:
第一次修订(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取消了“三税并立”的纳税格局,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做了新的诠释,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及以上,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关于征税对象,修订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免征额统一为8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二次修订(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的决定》,按照该决定的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开征个人所得税,存款利息的所得税税率为20%。
第三次修订(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按照该决定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元调整为1 600元,同时规定高收入者必须依法申报纳税。(www.xing528.com)
第四次修订(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按照该决议的规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储蓄利息所得适用税率由20%调整为5%。
第五次修订(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免征额由1 600元调整为2 000元。
第六次修订(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免征额由2 000元调整到3 500元。
通过上述对各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的梳理可以看出:首先,个人所得税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其次,在个人所得税制度设置初期,均仅强调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的职能,调节收入差距的职能几乎没有国家考虑。再次,当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入完善时期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逐渐成为其主要职能,在宏观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后,制度的完善需要时间的沉淀和经验的积累。
表3-13为个人所得税在世界上发展的总过程,每个阶段对应了不同的改革进度,为我们更好地研究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直观的材料。
表3-13 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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