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早期,普鲁士首相施泰提出按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但遭到当时大的利益主体的强烈反对,该项税收制度也就随之流产,之后直到德意志帝国成立以前,这种税收形式再没有出现过。德意志帝国成立以后,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帝国政府的税收权限极其有限,所得税仅由各州自行开征,并无统一的纳税模式和税率。进入19世纪末期后,首相米魅尔颁布了一项所得税法,确定了具有累进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该项法案,法人和自然人的宽免额标准不同,法人的宽免额按照申报的应税所得收入减去3.5%计征,自然人则根据收入来源性质计征,并实行累进税率。到1913年,确立了个人所得税在德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高额的战争赔款迫使德国开始进行所得税制度改革,经过一系列的改革,逐渐形成了现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框架。1925年,德国取消法人和自然人分别计征的方法,开始统一按照收入来源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还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做了规定,对工资所得实施不同程度的减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逐渐形成了沿用至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随着战争的结束,遭受巨大创伤的德国进入战后重建时期,政府连续三年减税。1958年,政府改革了所得税税制。此时的所得税宽免额较少,税率结构比较特殊,第一级和最高级适用边际税率,中间级采用累进税率,同时调整了累积盈余和股息的税率。20世纪60年代中期,德国开始着手进行分配模式的改革,税收政策也进行相应调整,由单纯刺激投资开始转向减少经济波动,政府也开始对不同规模的公司所得税进行调整,尽量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1970年初引入所得税的附加税,以刺激地区经济发展。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德国完善了投资环境,吸引了较多国外资本的投入,在税收环节引入全额归集抵免制度,降低了股息双重征税的可能性。1975年,德国政府进入大规模减税时期。进入80年代的萧条时期后,随着政府债务的迅速增加,德国政府继续减税,1986—1990年期间,所得税的税负水平逐年降低。(www.xing528.com)
两德统一以后,重建东德经济成为当时首要的经济目标,因为原东德地区的生产力水平较低,企业竞争力差,并且,货币统一加剧了经济困难。原东德与其传统的贸易伙伴,如东欧地区,包括苏联的贸易都在迅速减少。原民主德国部分全盘采用了正在实施中的原联邦德国税收制度,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德国税收格局没有发生多大变动。但当时的德国政府在税收政策方面还是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由于统一后政府支出大量增加,政府债务又迅速增长,德国政府被迫重新增税,但增税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增值税、石油产品税和其他间接税上。1991—1992年,德国开征了所得税的附加税,于1993年取消,1995年再次开征。20世纪中期以来,所得税收入在德国税收总额中的比重始终维持在40%以上,后来,随着社会保障税和增值税的崛起,所得税的收入比重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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