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世界上税收制度最为健全的国家,个人所得税首次作为联邦税收被确定下来是在20世纪上半叶。但早在1837年,美国个别地区就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1911年,威斯康森州通过了公司和个人所得税法案,成为美国所得税发展的最初形式。南北战争爆发后,迫于军费开支的巨大压力,美国政府颁布了具有临时性质的所得税法案,该法案的实施,为当时的美国政府凑集了将近4亿美元的税收收入。个人所得税迅速缓解财政压力,促使美国国会在1931年颁布了第一部《联邦所得税法案》,该法案包括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并对个人收入的范围作了明确地规定,即只要是来自美国国内的任何收入,在做了必要的扣除以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并列出了详细的个人宽免额和税率。这可以看作美国个人所得税法案的最初形式。美国今天的个人所得税法案基本沿用了当时的整体框架,以后的多次改革皆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调整。1918年,所得税制度范围扩大,规定了公民在美国境外获得收入也需按照相关法律缴纳税款,同时细化了收入和扣除项目的内容。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经济开始复苏,居民收入逐渐增加,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居民收入,联邦政府多次调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进入经济大萧条时期,工业产量和国民生产总值急剧下降,失业率大幅度上升,为了缓解国内的危机,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开始实施一系列的经济改革,这一系列改革包括提高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高收入阶层征收超额累进所得税,同时提高了最高税率,以期发挥税收的再分配效应,调节收入差距和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20世纪60年代,为了给美国长期停滞的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美国开始进行一场大规模的旨在减少个人税收负担的调减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改革的结果使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了约1/5。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处于高通货膨胀和高失业率的经济混乱时期,以减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一直是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发展变迁中的主旋律。其中,里根时期的税制改革开启了全球性减税的浪潮,克林顿政府的税制调整有效地缓解了美国政府联邦赤字压力,刺激了经济的快速发展。21世纪以来小布什政府的一系列减税法案对美国社会经济变革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以后,面对居高不下的财政赤字和严峻的就业形势,奥巴马政府提出了旨在进行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法案,即《2012美国纳税人救济法案》(The American Tax payer Relief Act of 2012),该法案确保98%的美国人和97%的小企业主不会增加税负,这使联邦个人所得税仍稳居主体税种的地位。(www.xing528.com)
从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变迁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变迁就是政府职能演变的缩影。1913年以前,美国政府奉行小政府、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这与亚当·斯密的“廉价政府”主张完全一致。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职能范围也极小,税收收入有限。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政府活动范围逐渐扩大,特别是战争带来的巨大军费开支要求政府开辟新的财源,在所得税产生以前,美国只能靠提高关税和货物税的税率来满足支出增长的需要。所得税的产生,不仅使政府获得了新的融资工具,开辟了新的财源,也极大地缓解了关税和货物税的压力。
实际上,自1913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产生以后,它在联邦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就不断上升,不仅满足了政府规模扩张的需要,更成为政府规模迅速扩张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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