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1-2的数据可知,自20世纪末起,在我国税制结构中,间接税一直占据着主要地位,直接税属于从属地位,截止到1998年,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占比高达70%,直接税占比最高时仅占税收收入的14%。进入21世纪以后,间接税的比重虽出现小幅波动,但仍占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虽然,从1999年,个人所得税开始为税收收入贡献力量,但直接税仍然处于辅助地位,在2013年以前,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始终没有超过30%,而由个人所得税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增加更小。2013年以后,我国开始注重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作用,逐步采取了一系列税制改革,旨在提高直接税在税收结构中的改革。也就是说截至目前,虽然直接税的比重呈现一般的上升趋势,但每年的增幅较小,我国目前依然是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结构。
表1-2 我国主要税种所占比例(单位:亿元)
续 表
间接税是指不直接向消费者征收税款,而是在商品或者劳动的流通过程中,通过税收转嫁的方式向消费者征收税款。这类税收表面上看是对商品生产厂商或者劳务提供者征收税款,实际上消费者才是税收的最终承受者,该种模式的税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相反,直接税是指直接对纳税人的各类收入征收税款,消费者是最直接的纳税主体,省去了中间流通环节。世界税制结构的演变过程中,这两种税制结构模式在不同时期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处于经济发展初期,急需税收补充国家财政收入,进而进行经济建设时,间接税迅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作用就得到了很好地发挥,几乎所有的商品和劳务都囊括到间接税缴纳体系之中。该税种不考虑消费者实际收入水平的变化,也不关心厂商最终盈利的大小,只要商品进入流通过程就需要缴纳税款,再加上其计算方法简便易行,很快在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较大优势。(www.xing528.com)
但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最大的缺点就是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较小。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每个国家都无法避免经历这样的过程。间接税的征收由于没有考虑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再加上间接税的税收累退性更是加剧了低收入阶层在整个收入阶层的劣势地位。相较于高收入阶层来讲,低收入阶层的消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更大,税收负担相比高收入阶层更重。左晓敏(2011)选取了不同省份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以及城乡收入比例变化,经过对面板数据的计量回归分析,认为在税制结构中,如果减少间接税比重,增加直接税比重,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会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1]。也就是说直接税在调节收入差距、调节贫富不均方面的作用比较明显。
直接税的税基是纳税人的收入类所得,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对税收的实际承受能力,整个征收过程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收入较高者承担较多的纳税义务,收入较低者承担较少的义务或者可享受税收补贴。所以,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在减小收入差距上发挥着重要的调节功能。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我国迫切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缓和阶层矛盾。而我国现阶段的税制结构依然是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该种结构模式早已与经济发展趋势相斥,这种旧的税制结构模式亟须改革。但是,税收增加财政收入的职能也要兼顾,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税制结构调整时,不能一味地降低间接税的比重,提高直接税的比重,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优平衡,要着眼于长期的经济发展要求。白彦锋、王聪、徐晓芳(2014)通过具体的数学模型分析,认为间接税对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总量的增长更具有推动作用,但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直接税虽然有利于我国产业转型和提高劳动效率,但是会阻碍经济增长的提高,所以二者的有机结合才是最优路径[2]。
目前,我国的直接税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二者在税收体系中的具体情况如图1-2所示。1999年以前,企业所得税可谓是“一枝独秀”,承担着直接税的所有职能。进入21世纪以后,个人所得税才开始在我国经济建设中承担相应的职能,但占比一直不高,不超过10%。而企业所得税比重随着直接税比重的加大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占比为3∶1,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是个人所得税的3倍。我国的专家和学者研究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缩小贫富差距的影响。他们通过数学测算得出,企业所得税对收入调节表现为反向作用,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表现为正向作用。目前我国直接税在收入调节中的作用有限的原因除了直接税占比不高外,与企业所得税在直接税收入中占比过高也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在我国税制结构改革中,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应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直接税中的比重为主要改革方向。
图1-2 我国主要税种所占比例(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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