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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行政执法的可行路径及保障制度助力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先行把握行政违法案件的相关信息,对是否需要移送以及掌握移送时机和移送程序进行精准拿捏,是“两法衔接”机制配套制度发展的可行路径。综上所述,以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作为“两法衔接”机制中的一项配套保障制度,能够在“两法衔接”机制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定性能力,同时也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能力有所助益。

提前介入行政执法的可行路径及保障制度助力

检察机关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刑事犯罪行为的认识均较为全面,掌握和区分行政违法案件与刑事违法案件的技术也相对成熟,因此,检察机关对于督导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这件工作具备先天的优势。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先行把握行政违法案件的相关信息,对是否需要移送以及掌握移送时机和移送程序进行精准拿捏,是“两法衔接”机制配套制度发展的可行路径。这一路径的优势在于:其一,行政机关或其内部工作部门未必对涉嫌行政犯罪案件的具体指标有能力进行把握,而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弥补了这一缺陷。其二,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间掌握难以精准,调查、取证程序不甚严谨,检察机关作为具备刑事案件侦查、起诉能力的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能较好地避免出现移送不及时或移送程序履行不利的情况,减少程序造成的延误或违法情形。这种方法的意义还在于,能有效避免行政犯罪案件的延误造成的证据毁损或错过打击犯罪最佳时机。其三,行政执法机关通常在独立进行的行政执法中存有一定的偏私,该隐患和部门利益相交织,形成对“两法衔接”机制的不利局面。同时,行政执法权的不断扩张,使得行政效率要求与日俱增,行政自由裁量权也随之扩大,行政机关对于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解释能力也在逐步增强,出现涉嫌行政犯罪的案件时,行政机关的灵活处理空间较大,加之主观因素,放纵犯罪的可能性高。在这种前提下,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能够帮助已处于心态放松的行政执法机关重新绷紧执法神经,更多地从应然角度考虑自身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行为,从而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作用,有利于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以罚代刑等“两法衔接”不利现象。

综上所述,以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作为“两法衔接”机制中的一项配套保障制度,能够在“两法衔接”机制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定性能力,同时也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能力有所助益。该项制度的具体规则应当由检察机关连同国务院各行政立法部门,依据“两法衔接”的实践通过相关立法程序确定细则,其内容应当包含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时间、提前介入的方式、具备的权力及职责、监督和建议的程序、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违规操作造成的责任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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