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的难点问题,整合执法司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是有效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一种惯用路径。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这种方式运用得最多,也是具备高度可行性的配套制度之一。
我国各类行政机关早已开始使用联合执法的方式应对工作难题,在不断总结经验基础上,已经顺利应对了许多行政执法类的工作,提升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例如,近年来我国提高了对于食品安全卫生领域的重视,各地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制度》,该制度为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点、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长效机制提供了较大的助力。可见,这种执法形式有利于行政机关顺利执法以及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这种制度实际也有利于“两法衔接”,因为在“两法衔接”的具体工作中,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占据重要地位,正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两法衔接”机制推进的首要因素,对行政违法与涉嫌行政犯罪案件的准确判断是“两法衔接”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事实证明,联合执法、相互协作的方式能够将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自身业务技术充分发挥,共同参与的方式也会让整个执法过程更为公开、透明,减少权力滥用的隐患。(www.xing528.com)
当然,联合执法制度虽然有一定科学性,但是仅仅只能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参与到“两法衔接”机制的推进方法中来,它的功能实际十分有限,并不适合作为长效机制加以应用。特别是,如果联合执法中的“要员”缺席,缺乏明确的法规或预案来监督和促使其回归。可见,联合执法合作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明确违规责任、设立强制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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