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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立协同配套机制,推动两法衔接顺利运行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两法衔接”机制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一些各参加主体相配合的制度。此后,深圳市委、市政府将建立“两法衔接”机制及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列入了全市改革项目和依法治市工作要点,明确深圳市检察院作为该项工作的牵头单位,打造由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能实施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这些均是有益的保障配套机制,是“两法衔接”机制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深圳市建立协同配套机制,推动两法衔接顺利运行

依据两点论的辩证思维方法,在研究复杂事物矛盾发展过程中,既要研究主要矛盾,又要研究次要矛盾,既要研究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研究矛盾的次要方面,二者不可偏废。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只看到一种矛盾情况或一个矛盾方面的一点论是不可取的。尽管“两法衔接”机制完善的关键在于程序、监督和责任,避免衔接不利的应然路径并不应仅局限于消极范畴之中,在“两法衔接”机制中,还需要一些积极的保障因素推进这项工作的进行。

当前,“两法衔接”机制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一些各参加主体相配合的制度。其中多为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虽然其层级不高、约束力有限,但是确实对改进和保障“两法衔接”工作起到的积极效果。以深圳市为例,2012年,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市“两办”13号文的形式,专门转发了深圳市检察院牵头制定的《深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和《深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管理规定》,要求全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标志着深圳市“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正式出台。此后,深圳市委、市政府将建立“两法衔接”机制及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列入了全市改革项目和依法治市工作要点,明确深圳市检察院作为该项工作的牵头单位,打造由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能实施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虽然相关制度只实施了8年,但是相关研究和论证已进行了15年,从2006年起,深圳市检察机关为建立和推动“两法衔接”机制,主动走访、深入调研、试点探索,做了大量工作,检察机关加强了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监督,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将做个案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移送备案书报送检察机关备案,2006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备案材料逐年增加。市检察院通过发出《移送案件通知书》的形式纠正多起未能及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防止了相关工作失误的发生。

可见,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建立有牵头单位的衔接程序配套保障体系十分必要,可以督促包括信息共享平台、联络平台等衔接配套保障机制顺利实施,为“两法衔接”的数量和质量上都带来一定的实际效果,落实失职行为产生的责任。此外,我国其他地域的一些市县也有实施相关举措的经验,如宜丰县检察院每年以加强立案监督为契机,积极走访税务工商、质检、国资、人口与计生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与行政执法部门办案人员座谈,了解行政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困难,对现行“两法衔接”机制运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该地区通过针对“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三少”现象[11]的分析和研究,因地制宜地推出了一些新型改革,逐步全面实现了“两法衔接”机制参与主体之间的网络互联、数据互通、信息共享。此外,有些地区正逐步设立相关综合治理部门,将移送、侦查、立案等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加强奖惩相结合,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综合治理部门“一票否决”制度,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还有一些地区建立了行政犯罪案件移送激励机制,把移送案件数量与质量作为评先评优重要依据。这些均是有益的保障配套机制,是“两法衔接”机制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www.xing528.com)

虽然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但“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问题仍然具备某种一致性,这是因为“两法衔接”问题多出现在经济行政犯罪案件之中,而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处于高速经济发展和社会革新当中。目前,许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同的地区都逐步开始重视保障“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相关制度,这是“两法衔接”机制发展中值得欣慰的进步,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目前的这些配套保障制度无论从制度效能还是完善程度方面均有所欠缺,需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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