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是一种观念的集合,它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具有理解性的想象、一种观看事物的方法,如同世界观一样,存在于某种价值或趋势中,它集中反映该社会的思想特征、经济基础和法制化程度。意识形态包含三个特征:一是群体性,即非个别人的思想观念,而是已经被某个群体所接受的整体思想观念,代表该群体的利益,并指导其行动;二是系统性,意识形态不是支离破碎的想法和观念,而是形成了体系的思想组合;三是历史性,意识形态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其核心内容是稳定的价值观念。[1]
“两法衔接”机制的各项环节中,都需要融入意识形态的建设,其理由如下:良好的衔接机制需要良好的法律价值观念作为基础,只有执法人员具备这一思想基础,才能促使法治理念变为社会共识,保证制度被合理地实施。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社会的公器,其行使的效能和质量均受到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努力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一种社会共识,至少将其融入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的职业文化中,才能让现代法律制度的实施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同时,必须明确一种意识,即在法治国家中,权力的行使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均不能超越法律,也不能优先于法律,更不能异化为凌驾一切、随意支配法律的力量。社会需要法存有谦抑属性,更需要执法和司法存有谦抑属性。权力谦抑是权力膨胀的对立面,表现为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限,规范谨慎行使,非法勿言、非法勿行。执法和司法存有谦抑性,体现为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不会随意放弃职责、任务,也不会越权包揽立法、权限范围外的非授权工作,使法之谦抑属性获得精准的表达。(www.xing528.com)
徒法不能自行,提高“两法衔接”机制参与主体的职业素质势在必行,其中提升衔接意识是首要任务。柏拉图曾说过,“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执法、司法者的职业素质决定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施的质量,培养具备现代化的政治和法治素养的人才队伍是法治的要务。因此,推进“两法衔接”机制规范运行的首要因素是意识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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