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阻却因素一方面来源于客观存在的规则之中,另一方面也源于主观存在的思想之中。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规则的践行成效与规则身处人群的文化价值观念存在显著的联系,立法固然是解决矛盾的技术性核心,但不能忽视的是,践行法律才是实现规则根本目的的直接方式。就我国现有“两法衔接”机制而言,文化价值阻却因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恕”文化引导的行政执法主观要素与客观需求不符,二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我国发展利益的价值关注重点在于繁荣,而非秩序或安全,文化价值发展不均衡造成法规缺乏一定的践行条件。法规无论规定得如何详尽,也无法囊括所有的社会现象,“两法衔接”机制中,相关规则也是如此,在其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变化的同时,对于法律的订立和实施也需要在客观文化语境下进行灵活应对,其理解和运用更需在遵循立法意愿的前提下灵活进行。
刑法的谦抑性旨在通过立法的方式限制司法权的无度扩张,使刑事立法的扩张与刑事司法的限缩能并行不悖和张弛有度[8],而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的理由,相反,针对我国社会中出现的行政犯罪,应当首先适用刑事先理性原则加以应对,这才是“两法衔接”机制存在的要义,但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家的治世思想讲究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论语·为政》)和“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荀子·大略》);道家文化讲究无为而治、顺其自然,“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第57章),认为不干预是最好的治国方法。[9]大多得到良好教育的国人自幼受到“温、良、恭、俭、让”的传统教育,以求立德树人,这种教育与“两法衔接”机制的主动性和打击犯罪的严苛性存在客观上的文化冲突。体现在实践中,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对于客观规定和主观文化的取舍问题,许多情况下,“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不利情形的实质,还是“明知当为而不为”的问题,这种现象在我国行政执法历史中曾经一度泛滥,其共同点在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的作用和影响。(www.xing528.com)
此外,以富为荣的思想和职业谋生的思想也造成了具体案件中“两法衔接”的不利的阻碍。例如,工商执法人员与违法行为人串通、隐瞒真相、伪造材料以达成某种执法标准的情形仍然存在。事实上,职业文化一直是中国社会工作者最缺乏的文化底蕴,而职业化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繁荣的基本要素之一。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更应当重视行政执法中的职业化,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与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为行政执法的全面职业化带来隐患,也形成了“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阻碍。从一些舆论监督和社交媒体的说明和报导上可以发现,因为欠缺职业化,有的地方出现了对当地政府极端负面的评价,这不但影响了针对行政犯罪的打击,而且对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具体到“两法衔接”机制中,则出现了诸如行政执法人员不重视、不主动、遇到问题推却责任、对相关知识不注重学习和更新等问题,以至于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和犯罪的界限不能很好地掌握,使得涉嫌犯罪的案件不能有效移送。“两法衔接”机制中的检察机关虽然多处于领导和监督地位,但是,在相关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遭受文化价值观念影响的情形,有的检察人员存在畏难情绪,不想、不敢进行监督,重形式而轻实效,由于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封闭性、高效性和分散独立性,因此,如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采取主观能动的监督形式,难以发现问题,导致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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