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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历史条件对行政刑法和两法衔接的影响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法衔接”理论产生的时代恰好是行政刑法理论的大发展时期,可以说行政刑法理论成为影响当前“两法衔接”机制理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经济与科学的发展、社会的明显进步是行政刑法产生的重要社会条件。从内部监督而言,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与行政机关党委是内部从属关系,使得它们受到的制约和限制因素更多,在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力度上难以获得绝对的保障。

社会历史条件对行政刑法和两法衔接的影响

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必然有其社会历史因素,在其身处的特定时代背景和人文环境下,才能判断它是否具备科学性。任何学科和理论均不是孤立的,它总是以社会需要为基本前提,与各类相关社会主体紧密相连。“两法衔接”理论产生的时代恰好是行政刑法理论的大发展时期,可以说行政刑法理论成为影响当前“两法衔接”机制理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经济与科学的发展、社会的明显进步是行政刑法产生的重要社会条件。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工商业得以迅猛发展,相对促进了各国经济的日益繁荣,在这种态势下,用于规范经济活动和经济主体经营行为的行政规范开始急速膨胀,相应的,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也大量增多,最终用以惩治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刑法就应运而生,行政刑法学说的产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刑法对行政法演变的因应。[6]

犯罪率的上升,尤其是行政犯罪的急剧增加是行政刑法学说产生的直接社会原因。[7]国家行政权的扩张,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增加,是行政刑法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社会表现,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基于利润的诱惑,总是有相当一部分参与竞争的主体利用不正当手段争取优势,违规操作带来的隐患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性。在此情形下,国家和政府必然会出台一些行政法规予以干预,无形中使得国家行政权力在逐渐扩大。随着行政法律法规数量的日益增加,国家行政体系不断膨胀,行政权力也越来越难以约束和监管,但是,社会上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还在日渐增多,行政立法还在不断延续,这是因为,一方面国家必须确保对严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另一方面必须确保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法可依,限制其自由裁量权,但是,在某些对社会具备重大危害性的行政违法行为面前,这种方式不但不起作用,还带来一种恶性循环,即现有行政法规的违法成本太低,限制不了该违法行为,更多的人开始违法,紧接着再订立更多的新行政法规,让行政法规更为庞杂。但是,行政刑法理论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将行政犯罪从行政违法中区分出来,不但缓解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压力,更规范了司法行为,充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www.xing528.com)

民主和政治是当今世界的政治焦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基本完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那么推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是下一阶段的发展主题之一,让正义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首要价值是当今法治的根本任务。“两法衔接”机制运转不利的困境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政治民主化、法制化的程度不高而造成的,现有的“两法衔接”机制中,监督职能主要是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分别负责,从外部监督而言,监察机关虽然从人员配备和独立性上较为合理,但是监察机关的监督领域较为全面,这一新兴的政治体制还并没有针对“两法衔接”机制作出针对性的调整和选择,而我国的检察机关主要成员是由人大任命并对其负责,内部充斥着大量的行政元素,具体监督工作中往往受到体制的制约,无法完全独立于行政体系和司法体系之外,同时,在一些地区,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中扮演着领袖角色,既要主持和开展衔接工作,又要行使监督职能,其权力制衡机制的缺失同样是该机制有效运行的阻却因素之一,如果不针对其权能施以限制,也存在权力被滥用的可能。从内部监督而言,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与行政机关党委是内部从属关系,使得它们受到的制约和限制因素更多,在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力度上难以获得绝对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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