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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阻碍因素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地方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和影响力俨然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在此基础之上,“两法衔接”机制中的受移送一方以及监督机关在某种意义上与移送机关具有现实上的不平等,在实现其督导和监督职能时会遭遇相应的阻却因素。

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阻碍因素及优化策略

无论是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问题,还是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区别问题,抑或是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问题,在今时今日的法治语境下进行研究,已经不单纯包含了理论性,而更多地表现为对实践中现象和问题的经验解读,具体来看,即对“两法衔接”运行现象的分析与重构。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具体途径应当是通过理论论证和实证论证,并结合地区发展状况和执法、司法特色,不断调整、修正和创新实践中的“两法衔接”路径,从司法权与行政权最深层次的理论冲突到最直观的外在表现,完成从现实到理论的验证,再由理论指引现实的选择。

“两法衔接”机制的完善也并不是单向的,而是综合的,需要明确的是,阻却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工作衔接的并不仅仅是立法上的因素,也不仅仅是执法、司法程序中的因素,如果要对其加以改进,需要全面地厘清各类阻却因素,并系统地针对性总结完善路径。可以明确的是,每一种阻却因素都有特定的外在影响,如立法上的衔接有问题,就会导致实际运用中的选择困境,又如司法程序上衔接准备不足,则有可能导致法律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规控方式的失灵,此外,“两法衔接”机制建构的疑难之处还在于除了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衔接机制外,尚需建立保障衔接机制顺利执行的监督、约束体系,使衔接机制各部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具体来看至少存在三个领域的因素:第一,理论层面的阻却因素。我国的行政执法理论与刑事司法理论本身具有衔接上的冲突,构建相关工作的衔接和过渡所需的合理性、适应性理论框架不足。第二,在行政本位意识浓厚的国家文化底蕴中,行政级别的高低往往直接影响到制度实施的成效,同时,权力运行的互制性往往直接关系到权力监督的成效。在我国,地方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和影响力俨然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在此基础之上,“两法衔接”机制中的受移送一方以及监督机关在某种意义上与移送机关具有现实上的不平等,在实现其督导和监督职能时会遭遇相应的阻却因素。第三,衔接机制改革赋予新的机关、组织甚至个人以新的权力,这种全新的衔接机制同样是一种全新的权力运作模式,如果没有经历一定时期的磨合过程,是难以在我国政治经济现状与发展中寻求与其他国家机关产生高度契合的,相关衔接规则如稍有不慎,容易出现公安部门、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法院之间权责分配不平衡的问题,形成新的阻却因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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