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310号令,上海市在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方面进行了如下积极探索:
其一,制定工作制度。2004年8月,上海市整规办联合检察院、监察委、公安局以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共14家单位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该办法中对“行政执法机关如何移送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如何接受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如何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程序以及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便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
其二,组织业务培训。2005年8月,上海市整规办、检察院联合举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业务研讨班”,要求市和区县两级的整规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学习研讨,统一思想认识。
其三,建设信息共享平台。2005年6月,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浦东新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从提升执法机关的管理能力方面着手,注重加强经济领域内涉嫌犯罪案件的“两法衔接”,依托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平台,不断进行管理模式创新、整合信息资源,该平台对于解决案件移送的及时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部门协作配合的规范性、信息如何互相联通的准确性等问题有明显的效果。在2006年10月召开的“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虹在会上指出,上海市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能够运用现代化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值得各地检察机关学习、借鉴。上海市的相关做法和经验,例如积极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商,建立起经常性、实时性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推进两法的有效衔接以及有效完善衔接都有积极作用,应当抓紧抓好。[5]
湖南省:湖南省检察院联合公安厅以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运用会签文件制度,对检察机关开展相关立案监督活动有所帮助。
北京市:北京市则在实践中探索如何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重大案件信息通道和如何有效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向检察机关报备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制度,以便于刑事司法力量能更早介入相关案件的审查,以期获得更有价值的案件线索。(www.xing528.com)
湖北省:湖北省检察院则与省公安厅、监察厅等14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发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探索建立一种“1+1+14”模式,即检察院+公安局+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协同行动,探讨如何对经济犯罪形成更有效的打击合力。
重庆市:重庆市检察院在实践中总结出一整套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络员机制、联席会议机制、落实责任机制等。
深圳市从2006年开始,深圳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为建立和推动“两法衔接”机制,通过走访、调研、试点探索等形式,做了大量工作。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线索和证据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则将做个案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移送备案书报送检察机关备案等方式来共同探索如何更好地进行工作衔接。2012年8月,深圳市委办公厅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市“两办”13号文的形式,转发由深圳市检察院牵头制定的《深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和《深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管理规定》,这标志着深圳市“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正式出台。
如上所述,在具体做法上,许多地区都建立了联席会议、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监督制约等工作制度,明确了立案、会商、移送、反馈等相关工作程序,大胆对这一涉及检察监督的新领域进行了探索、创新和实践。特别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一起共同研究如何贯彻落实相关具体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如何向检察机关抄送备案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关于审查案件的具体程序和期限等都作了进一步的规范。虽然上述做法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效果一直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没能从根本上实现“两法衔接”机制在打击行政犯罪、规范执法和司法活动中,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一体化、契合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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