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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的发展及演进探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意见主要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两法衔接”不力等问题进行规范,提出了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加大对市场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保护。

规范依据的发展及演进探析

(一)法律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两法衔接”源于《宪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宪法》第134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38条、第14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具有监督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应该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分工合作并互相制约。因此,为行政执法权与刑事司法权的合理衔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同时,第22条另有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处理同一案件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的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第37条另有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根据《刑法》的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具有关联性与界分性,行政执法在惩治违法方面与刑事司法共同构筑法制平台,互为补充和依赖,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规范对象存在本质的区别,必然需要明确界分,此类规定也是“两法衔接”机制实体法的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当然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即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犯罪线索时,有义务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二)行政法规

在行政法规中,大量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规定明确了“两法衔接”的必要性与现实性。从规范性文件的角度分析,在此层面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进行规范的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规定。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以及相关监督部门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监督职能,并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参与衔接程序的国家机关均纳入监督机关的监督权实施范围。虽然该规定对具体工作细则梳理尚不明确,但对于“两法衔接”提供了基本工作思路和框架,是对该领域法律制度变革的开启。该规定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201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开启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新局面。

2020年8月,国务院又在2001年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基础上作出了关于修改该项规定的决定,对原规定中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中的部分措辞进行修改,同时增加第3条第2款和第18条规定。

(三)司法解释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如何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立案监督的各自责任,同时对行政机关执法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和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分别作了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反馈相关规定。

200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该意见主要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两法衔接”不力等问题进行规范,提出了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加大对市场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保护。

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问题,必须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对接,通过合理的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www.xing528.com)

2008年11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被纳入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内容中,得到重视。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中的“两法衔接”工作的落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必须相互配合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四)规章

除此之外,有关国家机关针对特定领域的“两法衔接”问题也作了暂行规定。如公安部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等。

2007年5月,农业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规范了农资打假工作中行政机关针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使这类案件的刑事司法救济途径得到完善,可见我国对于诸如农业等某些领域的重视程度提升了“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在该领域的质量。

2008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于保险类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应依法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的刑事责任。

2016年6月,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规范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流程,如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接受并分情况处理等。

(五)政策

2008年11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将建立和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列入了司法改革政策。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则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也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阶段“两法衔接”机制依据的法规框架,为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以及“两法衔接”机制其他各要素之间联系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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