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其中提出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同年7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包括规定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方式等;公安机关接受移送后审查、立案的程序、方法;确立了检察院“两法衔接”工作中监督主体的地位等。此后20年间,相关国家政策法规陆续出台,直至2020年8月,国务院又提出了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作出了四大方面的修正,以更精准地适用于“两法衔接”工作。由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行动力度可见其对于构建科学的“两法衔接”机制的决心。因此,自20世纪初,全国各地相继在“两法衔接”机制上作了很多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二是探索建立规范案件移送的各项工作制度;三是移送案件数明显增加。
在具体做法上,包括上海市、湖南省、北京市、湖北省、重庆市在内的许多省市及地方都先后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很多地区和部门都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监督制约等工作制度,明确了立案、会商、移送、反馈等工作程序,大胆探索对这一涉及检察监督的新领域进行的创新和实践。特别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抄送备案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具体程序、期限等,都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现将部分具体方法归纳为下表:(www.xing528.com)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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