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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立法的科学化需求及其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可见,立法机关为了适应我国发展形势的需要,已加快了立法速度和频度,为满足打击犯罪的社会需要提供法制准备。但是,科学打击犯罪并不能仅依靠罪名上的增设,在立法层面上,还需要对过程的监控,相关程序和程序的参与部门都需要被赋予相应的科学定位。

相关立法的科学化需求及其优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立足自身发展,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口号,在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强国的道路上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人民生活条件日渐优越。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案件的种类也逐渐增多。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先后制定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等。[2]事实上,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刑法的保障功能被放大,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行政法功能更顺利地实现提供了有力的基础。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1部单行刑法和10个刑法修正案,新设立罪名数十个,其中绝大部分是针对行政犯。[3]

可见,立法机关为了适应我国发展形势的需要,已加快了立法速度和频度,为满足打击犯罪的社会需要提供法制准备。但是,科学打击犯罪并不能仅依靠罪名上的增设,在立法层面上,还需要对过程的监控,相关程序和程序的参与部门都需要被赋予相应的科学定位。当行政违法行为被查获后,针对其中日渐增多的已涉嫌触犯刑律的行政犯罪行为,我国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仅通过简单的定义区分的方式将行为进行分类,试图通过实体法的基本功能进行法制保障上的匹配,其效果甚微,许多罪名形同虚设,没有依据相应刑罚规定给予违法分子相应处罚。

随着时间的推移,本世纪初,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11月,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中国经济在完成历史性跨越的同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案件也层出不穷,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假药销售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涌现,而追溯其根源,不得不说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没有达成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所致,执法不严、有罪不究的现象时有出现,使得类似的案件数量不断递增。此后,我国在不断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将法制推进的首要重点集中于规范工商税务等与经济刑事案件紧密联系的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执法工作上,值得一提的是,全国许多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建立了联席会议、案情通报、备案审查、线索移送及检察建议等相关国家机构的工作衔接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然而就相应的制度准备而言,供给整个社会发展所需的“两法衔接”体系还远远不足。此时,将社会中大多由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行政犯罪案件经由合理的移送程序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已成了我国发展中的迫切需求,特别是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一些社会现象看法和立场不统一的问题,不但表现为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还包括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某些案件上相互推诿问题,具体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案件疑难复杂不易处理,有的是部门利益作祟,以至于很长一段时间,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中出现了“四多四少”现象。[4]还表现在将涉嫌行政犯罪的嫌疑人通过行政处罚这种简单直接的方式予以结案的一种普遍现象。本世纪初,我国在行政机关合理移送案件的程序规则中,一些标准问题和程序性细节规定不明确,导致了两种结果,一是案件未能顺利移送,二是案件移送不及时,失去了依法惩治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此外,一些合理的衔接途径和衔接方式未能实际发挥出其应该具备的功能,这源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处置案件的过程和处置案件的结果均缺乏相应的监督和保障形式。(www.xing528.com)

行政犯罪的方法和形式的更新比传统犯罪更加迅速,这是由社会发展中新型管理对象不断涌现导致的,行政管理的对象和方式也需要随时调整,在这种情形下,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行政犯罪的行为未必能够直观地对应刑法规范的罪名,有时即便有针对性地希望某项行为能够被刑法所评价也难以找到依据,正因如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断层和脱节越来越严重,加之行政权实施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络、配合方式显得捉襟见肘,曾经一度各自为政,也形成了我国法制发展历程中的一段鲜明景象。

综合来看,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会带来新的负面发展因素,对于刑事犯罪领域的治理,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需要保持绝对的谨慎。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是保持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活力和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制度基础,是我国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改良社会主义法制环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积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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