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刑法理论对两法衔接机制的优化支持

行政刑法理论对两法衔接机制的优化支持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众多理论证实,我国目前最为行之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就是“两法衔接”机制,虽然这些理论在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配合中起到了一定的基础性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两法衔接”机制的理论基础,但是规范的“两法衔接”机制的理论体系中,还是缺少一些系统化的元素。

行政刑法理论对两法衔接机制的优化支持

当前规范“两法衔接”机制的实体与程序性法规缺乏有效的系统性规制,从而导致了该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效果。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在实体和相关程序的法律适用上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相关法律、法规有所缺失,存在细节规定不足、缺乏系统化等现象,导致了我国“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不健康,这对于我国整顿和管理市场经济是相当不利的,从更大的视野观察,这一现象也源于学术界针对“两法衔接”机制的研究尚未有一个系统的理论认识,存在各自为政之嫌,缺乏理论的指导,该机制存在的问题就很难彻底根除。对此,应该认识到“两法”的衔接应以学理的衔接为前提,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交叉理论研究,从而更好地促进实体问题的解决。目前,我国的行政刑法理论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关于“两法衔接”的理论探讨其实可以纳入行政刑法的理论探讨中去,或者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并加以借鉴,借此有针对性地了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内在渊源,领悟其核心的参考价值,并不断改良其衔接方法。对现阶段而言,可以明确三个方面的认识。

其一,行政和刑事法律体系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彼此独立的,实践二者的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现象也并不频繁,在分权理论大行其道的今天,在涉及行政和刑事法律的边缘性问题时,很少能够得到相关立法部门的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形成了法律的空白,导致相关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我国的行政刑法理论在指导案件的解决的过程中除了考虑法律之间部门的区别,也没有忽略其内在关联性,提出要加强对边缘性问题的重视,填补法律真空区域,就要完善法律部门之间的互动机制。

其二,行政法律规范是确保行政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国家应该重视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工作,依靠法律的形式来保障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当出现运用行政法律规范也无法制止、破坏某些行为的时候,就需要利用刑罚手段加以制约。例如,针对那些违反行政法规并严重破坏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会造成行政管理活动陷入反复低效的窘境。刑法的保障功能也是刑法学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缺乏这项保障功能作为后盾和支持,其他部门法就不能很好地得到贯彻和执行。[15]

其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是纷繁复杂的,为了使问题得到一个更为明确的答案和解决方式,需要采用多种手段、多种权力并用的形式,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者间必须形成一个有效的配合,具体表现在,立法机关首先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予以配合实施,司法机关采用司法的程序保障执行,三者间的协调合作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正如如何寻找可以替代刑罚的惩罚措施来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样[16],刑罚的不可替代性已成为一个时代的重要治理理念,该理念强调多种权力和多种手段的协调配合,以解决复杂多变的现实问题,同样强调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不断完善法律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总之,在传统刑法学体系日渐衰落的今天,各国相关领域的理论和立法都纷纷改制或转型,“两法衔接”机制所管领的领域恰好属于刑法边缘,行政刑法学说的理论意义对于该机制的立论基础有较强的指导和肯定意义,因此,构建“两法衔接”机制有必要借鉴行政刑法理论的一些基本框架和研究方法。

行政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违反了刑法也就同时意味着违法了行政法,而刑法制裁的是那些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者,社会生产生活中,关于这两者的处理,经常存在着脱节的情况,有的甚至是彼此冲突的。众多理论证实,我国目前最为行之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就是“两法衔接”机制,虽然这些理论在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配合中起到了一定的基础性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两法衔接”机制的理论基础,但是规范的“两法衔接”机制的理论体系中,还是缺少一些系统化的元素。

【注释】

[1]王立民:《中国法制现代化诸问题研究》,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3期。

[2]参见[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27~246页。

[3]李秀霞:《三权分离: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途径》,载《法学》2014年第4期。

[4]谢宇:《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7期。

[5]王玉琦、曹爽:《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实行及其权利制约分析》,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www.xing528.com)

[6]龙宗智、袁坚:《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

[7]徐汉明、王玉梅:《我国司法职权配置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8]封丽霞:《法治与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条主线》,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9][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10]凌斌:《权利辩证法:霍布斯权利学说的论证逻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11]赵永行:《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12]邓刚宏:《行政诉讼维持判决的理论基础及其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4期。

[13]艾伦·罗森鲍姆、许玉镇:《分权与地方治理:美洲经验的启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4期。

[14]参见田凯:《论权力及权力控制》,载《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10期。

[15]王志远:《规范确证:刑法社会机能的当代选择》,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16]金果:《超越正义的宽恕:反思规范之下审判阶段的恢复性司法》,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