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学说产生于经济与科学的高度发展、社会生活快速进步、行政犯罪率上升的近代国家,发展于国家权力中行政权不断扩张的现实需求。行政刑法的概念肇始于1902年,德国学者郭特希密特出版的《行政刑法》一书首先提出这一概念。我国以行政刑法理论的奠基人李晓明先生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所提出的“行政刑法学”观念表明行政犯罪的危害和规制问题进一步受到了理论界的关注,由此,“两法衔接”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产业革命和经济的迅猛发展,西方社会的各种矛盾也空前激烈,贫困、失业、激烈的社会竞争导致的精神病患者及人格异常者犯罪日渐增多,家庭的解体、雇佣童工使青少年犯罪也日益加剧,以及累犯、惯犯、职业犯等,尤其是经济违法性的行政犯罪急剧增长,使古典形式学派以“报应刑论”为根基的刑法学体系面临着严重危机和严峻挑战,于是许多刑法学家、犯罪学家便开始寻找和思考新的整治犯罪对策,以变革古老的刑法学理论体系。
同样,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发展进程中,也存在一个传统的刑法理论与刑罚体系落后于社会发展甚至不匹配的现象,表现为刑事司法程序针对传统刑法理论覆盖的区域能够很好地通过不同的程式将违法者纳入刑罚体系中来,但是,在新兴的行业或社会发展需求旺盛的领域,即传统刑法理论覆盖不全面、不彻底的区域,我国的刑事司法机关不像传统领域那样具备掌控力,而这些领域所涉及的问题恰好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民生发展、社会治理息息相关的,因此,需要增添针对传统刑法理论的薄弱环节设置刑事司法程序,遏制违反社会秩序和相应法规造成的犯罪趋势。相对乐观的是,这种趋势始终是循序渐进的,我国属于后发展法治国家,具有后发展优势,可借用发达国家法治发展史中的经验和参考其发展过程来完善本国的相关理论。犯罪不会等立法完善才发生,行政法理论作为紧跟社会发展的治理规范,相较于刑法理论,更加适应社会治理的需求,因此,相关领域的实践问题如能增添行政元素,并与之相互结合,在管理和规制中以“两法衔接”机制的完善来推进各项工作,势必取得事半功倍的效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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