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具有扩张性。任何权力的产生和发展必然经历一个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逐渐由多数人掌控的局面发展为集中到少数人掌控的局面,这就是权力的集中趋向。现代权力学说的奠基人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曾经分析得出“人和人是狼和狼”“人类自从有了权力,就会加以扩张”的结论[9],权力从诞生的那天就本能地与其他的权力相互吞噬、融合,就像行政权和司法权那样,总有一方率先侵占对方的“领地”,扩大自身的管控范围,权力的这种属性带来的影响广泛渗透于社会的各个阶层以及各项领域,在许多方面,权力的这种特性带来的影响是负面的,成为一种“恶”,使权力变成压迫人民和专制的工具,权力一旦难以约束,就会发展成为超越法律的一种专断力量,这也是国家权力学说中需要着重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之一。[10]
分权主义是当今世界各国构建国家政治体制中权力体系的普遍思路。在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中,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能,相对独立行使法定范围内的职权。以国家权力的起源解读“两法衔接”的内在联系,必须先了解国家权力关系的发展进程。
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国家,自此产生了国家权力,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要素包含于国家权力中,是国家权力的基本权力要素。各种权力要素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本身的存在是平等的。但是随着国家权力的发展,各权力要素的表象不再单一,各个要素之前的关系日渐明晰。翻开国家发展史,奴隶制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处于低层次,社会分工较为简单,国家权力的表象体现为奴隶主的全权掌握,国家管理的方式倾向于统治和暴政。到了封建社会,国家拥有者掌控着王权,即立法、司法、行政等要素全部由一人掌控和实施,虽然较奴隶社会有一定的发展和划分,但是仍然体现出了社会分工的不足。封建国家的统治者管理国家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权的实施,这样,封建制社会中国家权力中行政要素的地位明显高于立法要素和司法要素,三者之间出现了不平等。而立法权和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从属地位决定了封建国家必然的专制性与独裁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密,国家管理日趋复杂,客观要求改变封建国家的权力格局。对此,世界各国的统治者和领导者都不会让一个权力机关独揽大权,也就是说,各国都会朝国家权力的制衡方向努力,基于此,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提出了分权学说,促进了国家权力的分化。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应当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执行权严格地说就是执行法律的权利,它既包括行政权,又包括司法权,但是在洛克的笔下多是指行政权。至于联盟权(外交权)则是属于行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洛克的分权理论强调的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还未论及司法权是否需要独立的问题。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将它们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并使之相互制衡。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弥补了洛克分权理论的缺陷,把司法权置于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平行的地位,并强调这三种权力相互制衡。[11]至此,国家权力中立法、行政、司法等要素逐渐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达到平衡。(www.xing528.com)
我国并非严格遵循孟氏“三权分立”理论设立国家权力体制的国家,但权力分立的基本模式和法律依据依然存在,根据马列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相关结构学说,社会主义国家仍然需要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对独立,其职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享有,而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三权之上的决策和监督权,这样,在充分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挖掘了“三权分立”学说的科学性,在此体系中,行政权和司法权依然承担不同法制职能,分工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司法裁判。行政权较为活跃,追求效率。司法权依照法律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作出裁判,对违法犯罪实施制裁,较为严谨,维护公正,二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主权。行政执法是行政权实施的方式,是行政权实现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事司法是司法权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虽然分属完全不同的两个权力范畴,且理论和实践中已将二者完全分立,彼此实践的方式方法也具有极大的相异性,但正如前述行政权与司法权产生和发展的关系所证实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行政犯罪的领域存在客观的联系,“两法衔接”机制正是这种联系运转的桥梁,将本来分立的“两法衔接”起来,帮助行政犯罪案件顺利、及时从行政执法程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实施制裁、维护公正,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价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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