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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主义理论与社会进步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自清末变法伊始,我国自上而下对法制寄予了强烈的政治愿望和心理诉求,托载着万千的社会期待,“变法图强”不仅仅是一种口号,实则被中国的统治阶级、领导者和法学家甚至普通民众所憧憬。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进行观察,法治理念无疑是现阶段我国文明进步的正确思路,应以提倡。既然我国的建设和治理中自上而下所倡导和遵从的是“法治主义”,那么不论立法、执法或司法均应秉承法治的原则。

我国法治主义理论与社会进步

现代人的自由、尊严、财产的安全感来自于世俗的理性,而非任何一种信仰,当人民遭遇过基本安全无保障以及生存底线的威胁后,首先希望获得的是秩序,以期通过秩序来获得生存所需的基本条件和安定的环境。因此,这种世俗的理性选择通过法律权威来维护秩序和安全,法制成为安全与秩序的期待视野。

我国自出现现代法制以来,历经160余年,经历了三次大的法制发展变革:一是在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的现代法制;二是20世纪初,当时的中国政府(清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等)通过推行“新政”“变法”等方式施行的法制改革;三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制现代化的高速发展。[1]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中,我国将法制建设放在与精神文明、经济发展等同的地位,可谓将法制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的核心部分,从立法的更新和不断进行的法制改革中可见一斑。可见,自清末变法伊始,我国自上而下对法制寄予了强烈的政治愿望和心理诉求,托载着万千的社会期待,“变法图强”不仅仅是一种口号,实则被中国的统治阶级、领导者和法学家甚至普通民众所憧憬。诚然,这种崇拜法治的心理带有百余年经受压迫和磨难的一国在“强国富民”的心理愿景下寻找变革寄托的历史因素,但构建文明求诸“法治”,无疑是顺应时代和潮流思想的一种进步,这种进步之下产生的一切法治元素应当被统一于“法治主义”之下,要求其达到围绕“法治”这一根本目标所运转,以期达到我国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平衡。(www.xing528.com)

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进行观察,法治理念无疑是现阶段我国文明进步的正确思路,应以提倡。既然我国的建设和治理中自上而下所倡导和遵从的是“法治主义”,那么不论立法、执法或司法均应秉承法治的原则。法治国家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体系应当秉承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的法律精神,这也体现在“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的意涵之中,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内的执行国家行政权、司法权的机构和部门,必须共同围绕“法治”这样一个总体目标履行职权范围内的执法、司法工作。具体而言,包括如下两方面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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