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是我国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刑事司法机关充分履行法律职能并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非凡的指导意义,践行这一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精神与原则。由于“两法衔接”机制的程序终点仍然是刑事处罚程序,针对的对象也是刑事犯罪分子,因此,在构建“两法衔接”机制的过程中,也都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和原则。
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衔接的范围重点涉及如下两个领域:其一,依法应严厉打击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现在我国国民基本步入小康生活,幸福感的来源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的生活环境是其必要保障条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依法严厉惩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保证国民赖以生存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安全;依法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法保障国民可持续生产生活的有利基础。其二,应依法严肃查处的相关职权犯罪。包括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1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职务犯罪;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资源审批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基层或者社会关注的行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等。行政执法活动处于社会治理的前线,对各类权力监督的条件更为充分,行政执法活动中如能针对上述各类职权违法问题通过“两法衔接”机制予以依法处理,将是针对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良好回应。
当前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阶段,应特别注重以防范和打击相结合的方式应对犯罪问题,我国政策及法规的发展正传递出一种信息,旨在通过法制建设,加大针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黑恶势力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等罪行的打击力度,因此,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是针对我国目前社会多发的违法现象的一种有力遏制方式,也是我国法治社会所必须完善和落实的一项程序、制度,即“两法衔接”机制的高效运行是法制建设中的迫切要求。
【注释】
[1]转引自王利荣著:《行刑法律机能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68页。
[2]杨兴培:《犯罪构成的中国春秋——兼论旧模式的终结和新模式的探索》,载《法学》2009年第9期。
[3]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4]张冬霞、马民鹏:《加强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领域研究的必要性》.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第2期。
[5][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2~544页。(www.xing528.com)
[6]窦玉前:《行政法的现实反映与价值追求》,载《学术交流》2003年第6期。
[7]冯江菊:《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兼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纠葛》,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8]时延安:《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的纠葛及其厘清》,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9]李晓明、韩冰:《嬗变与甄别: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域》,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10]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0页。
[11]冯锦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情节犯还是抽象危险犯》,载《森林公安》2020年第2期。
[12]韩起祥、丁校波:《检察机关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法哲学思考》,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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