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发展并非一直处于静态,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推演其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行政法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和加强社会管理领域;至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制建设进入恢复和发展期,此时的行政法功能逐渐由以管理功能为主要定位向以权力控制功能为中心定位转化,如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近20年,我国的行政法功能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行政法还需要发挥权利保障功能。现阶段,行政法在我国应发挥的三大功能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限制行政权和保障人权。而同属具备国家意志属性的刑法其基本功能是通过惩治犯罪保障公共利益,其又内含行为规制、保障自由等具体功能。
通过二者功能的对比,发现行政法与刑法具备事实上的功能共通性,从“两法衔接”的理论视角考量,行政法与刑法在实现根本目的上的关联性是最能体现“两法衔接”关系必然性的。行政法与刑法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保障着人民的基本自由,共同为国家服务,而“两法衔接”也正是基于更好地实现这种共同目标而准备的程序机制。一种普遍认可的观念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为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其强制性最为严厉,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2]可见,刑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行政法的救济法,它所规范和调整的对象与行政法所规范和调整的对象在范围上有一定的交集,而这一结论恰好是许多行政学学者和公共管理学学者通常用作论据的观点。(www.xing528.com)
总的来说,行政法有保障人权的基本功能,刑法也具备保障公私权利及自由的功能,虽然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处罚活动并不只为保护一般意义上的人权,其主要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限制行政特权,其对象更多指向行政法律关系,但并不能掩盖这类活动具备客观上保障人权的具体表现,同理,刑法同样对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进行了保护,通过刑法能较好地实现社会管理和遏制犯罪的功能,实现公众的合法自由,基于此,行政法与刑法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衔接关系的实现能使上述功能更顺利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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