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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民事违法或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规层面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相对人身份或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违法。其二,行政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三,行政违法行为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

(一)行政违法行为的概述

行政违法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行政主体违法和行政相对人违法,前者主要指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违法行政,比如工商局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查封公司,后者主要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实施的行为,比如开车闯红灯。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本书讨论的行政违法是狭义的行政违法。据此,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为行政法规所处罚之行为。[18]事实上,在“两法衔接”机制的程序框架内部,行政机关针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的违规处理造成犯罪成本降低等现象,其行为本质也属于广义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二者之间界限明确,但因该类现象与“两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密不可分,故而不能排除对该类现象的分析研讨。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反映了其三种特征:

其一,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与民事违法或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规层面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相对人身份或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其二,行政违法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www.xing528.com)

其三,行政违法行为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国家行政秩序,需要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行政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处罚。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

对于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像刑事违法行为的判断那样具有明确而严格的标准性,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主要依靠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通过与之相关的依据和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而产生结论,我们知道,通常对于刑事违法行为的判断需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相应主观标准,而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过程并不要求多高的主观标准,甚至根本不需要对主观标准做评判,仅就行为本身的表现和产生的结果恶性评判即可,因此,相较于确认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的确认难度较低。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对于同种类行政行为的界定有明显区别,各种规定和标准散见于各类行政规章和行政文件中,更增加了执法实践中针对各类情况研判的复杂性,使得实践中针对同类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出现差异化,如针对化工企业违反环境规定将超过污染标准的污水排放入湖泊这一典型行政违法行为,其时间、地点相对单一,实践中较容易判断是否存在违法事实,但是在排放量、排放浓度等标准上难以达到统一,增加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难度,也扩大了执法裁量空间。此外,行政违法行为种类繁多,造成同一违法行为可能被不同部门共同评价为行政违法,但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也只允许被评价为一次行政违法,适用“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处罚原则,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相关标准和分类的明确性与刑事违法行为的相应标准及分类相差甚远,又进一步扩大了行政执法实践的“活动空间”。[19]因此,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需要更具客观性,在不违背行政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兼顾公平性。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应注重违法行为的实施,而非危害事实的发生,如污水处理厂超过排放标准的排放行为实施后,已经可以被评价为行政违法,并非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已经达到污染的结果。同时,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应保留更具灵活性的特点,行政机关在查处和惩罚行政相对人的时间和空间上也应被赋予比惩治刑事违法行为更宽泛的余地,在行政处罚方式上也应作出相应的修正、补救和调整,如充分利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包括责令当事人即日改正或限期改正在内的行政处罚种类等。当然,如果限期内发现行政相对人没有停止不当行为或实施补救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据《行政处罚法》或相关法规就是否构成行政违法或行政犯罪作出评判,并予以相应处罚或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如化工企业违反环保规定将超过污染标准的污水排放入湖泊后应受行政处罚而无视行政处罚决定,继续超标排污的,有关部门可以重新给予行政违法评价,并依据相关法律移送至公安部门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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