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呈现
刘某某在幼儿园任教快二十年了。几年前其丈夫因病去世,留下10岁的儿子,母子二人相依为命。刘老师除了工作就是儿子,一心只想把儿子培养成人。随着儿子渐渐长大,刘老师发现父爱的缺席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于是有了再婚的念头。经人介绍,刘老师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张某,经过交往,感情日益深厚,二人决定组成家庭,并领取了结婚证。为了布置新房,刘老师向幼儿园提出休婚假。园长没有同意,理由是刘老师已经休过婚假了,现在是再婚,就不能再享受婚假了。如要休息,那就只能请事假。刘老师认为园长的答复不合理,自己再婚仍享有婚假,而请事假是要扣除相应工资的。那么,园长的答复是否合理呢?再婚有无婚假?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再婚者可否享有婚假的争议案。
政策法规看案例
再婚的男女,与初婚者一样,在领取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即告成立,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享有法律赋予的与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其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并无不同。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享受婚假三天。2016年后关于婚假的规定有所调整,全国各地没有统一,婚假1~3天至10天不等,管理部门和教职工应依据当地文件规定依法休假。(www.xing528.com)
因此,男女双方虽是再婚,但仍应与初婚者一样,享受婚假待遇。因此,园长在答复中关于再婚没有婚假的说法是违反规定的。
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刘老师应该享受三天假期,而不会扣除相应的工资待遇。
防范指南
1.作为幼儿园园长,除了要学习教育法规等业务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与幼儿园教师日常生活相关的常用法律知识也应该有所了解,避免做出与法律法规不符的规定。
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为幼儿园提供法律服务,为教职工进行法律讲座,提高幼儿园依法治园、教师依法执教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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