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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案归属:个人还是幼儿园?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呈现李某是一名青年教师,从事幼儿教育10年有余。李某认为,幼儿园的行为是对其智力成果和创造性劳动的不尊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李某与幼儿园多次协商无果后,遂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幼儿园教师,其主要职责是向学生授课,作为规范授课的依据就是教师应当预先准备教案,基于此,李某准备教案的行为自然是一种职务行为。幼儿园在检查完幼儿园教师教案并做好记录之后,应当及时归还。

教师教案归属:个人还是幼儿园?

案例呈现

李某是一名青年教师,从事幼儿教育10年有余。幼儿园为提高教学质量,要求老师每学期均要编写教案。每学期期末,幼儿园都会对每位老师编写的教案进行审核,并存档。在幼儿园工作十几年间,李某共交给幼儿园教案50本,但幼儿园未如数归还。后来,李某因写论文需要,多次要求幼儿园将她所写的教案退还。幼儿只退给李某15本,其余35本教案以“找不到了”为由,不子退还。

李某认为,幼儿园的行为是对其智力成果和创造性劳动的不尊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李某与幼儿园多次协商无果后,遂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教案所有权纠纷案件。

政策法规看案例

对教案所有权的归属,教育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未有过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幼儿园与幼儿园教师之间一般也不会因教案的归属问题而订立专门的合同或进行专门的约定。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很难找到解决问题的直接依据。(www.xing528.com)

教案是教师为顺利而有效地开展教学活动,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要求及学生的实际情况,以课时或课题为单位,对教学内容、教学步骤、教学方法等进行的具体设计和安排的一种实用性教学文书。教案的编写过程实际上是教师的创作过程,由此不难看出,教案肯定是教师本人创造的作品。由个人创造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有两种形态:作者个人的作品和职务作品。从教案的特点并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教案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职务作品。教师编写教案是应幼儿园的要求而进行的,是一种职务行为,这里的职务行为应理解为作品创作本身就属于创作人职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幼儿园教师,其主要职责是向学生授课,作为规范授课的依据就是教师应当预先准备教案,基于此,李某准备教案的行为自然是一种职务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李某所写教案包含其个人的经验及智慧,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应该由她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学校仅有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

防范指南

1.教师编写教案,这是教师的日常工作之一;幼儿园检查幼儿园教师的教案,这是幼儿园的常规管理工作之一。两者各司其职,并不矛盾。幼儿园在检查完幼儿园教师教案并做好记录之后,应当及时归还。这样一来,既便于幼儿园的管理,又不影响幼儿园教师个人资料的积累。

2.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幼儿园也应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提高依法治园管园水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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