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呈现
孙某某是刚毕业的幼师学生,由于刚刚毕业,社会经验欠缺,仓促之间和某幼儿园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期间月工资12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前六个月每个月扣除2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和工装费。如孙某某干满三年,扣除工装费后,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如孙某某自动辞职或被辞退,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另外,该幼儿园在和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后,还要求孙某某上交其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原件,由幼儿园代为保管。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存在严重瑕疵的案件。
政策法规看案例
本案中的事件多处做法和约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些违法之处在现实中经常出现。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中都有哪些做法是违法违规的。
第一,试用期约定违法。《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而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一年,显然是违法的,幼儿园应当予以纠正。(www.xing528.com)
第二,试用期工资约定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本案合同中试用期月工资12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明显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扣除履约保证金、工装费与相关证件的做法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之规定,幼儿园前六个月每个月扣除2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和工装费,同时要求孙某某上交其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原件,由幼儿园代为保管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幼儿园应当自觉纠正错误行为,如果幼儿园不及时纠正或者拒绝纠正的,孙某某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主张赔偿。
防范指南
1.用人单位要依法治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给自身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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