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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侵犯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诊断本案是一起幼儿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引起的法律纠纷。政策法规看案例上述案例涉及幼儿的生命健康权。依据以上法规规定,案例中幼儿园保育员教师的疏忽行为给幼儿亮亮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幼儿园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家长可以基于法律要求幼儿园给予赔偿。

幼儿园教师侵犯幼儿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案例呈现

全托幼儿亮亮在秋天户外活动时,把从地上捡到的一枚被落叶半遮盖的纽扣吞入腹中。回到活动室后,亮亮告诉了保育员刘老师自己吃了圆圆的扣子。刘老师观察了亮亮两天没发现异常,以为亮亮是想象型撒谎,工作一忙起来就把这事忘了。三个月后,亮亮妈妈发现小亮走路时不能保持平衡,经医生检查,发现亮亮下腹腔内有一圆形异物,导致腰部的肌肉肿大,影响了孩子正常行走。亮亮家长认为,孩子在幼儿园吞入异物后,保育员刘老师既没有重视,园方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并且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严重损害了亮亮的生命健康权,要求幼儿园赔偿相关医疗费用。幼儿园认为这粒纽扣也可能是家长将孩子接回家时吞进去的,不予赔偿。亮亮父母一怒之下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案例诊断

本案是一起幼儿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引起的法律纠纷。

政策法规看案例

上述案例涉及幼儿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2012年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提出“关心和爱护幼儿,将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依据以上法规规定,案例中幼儿园保育员教师的疏忽行为给幼儿亮亮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幼儿园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家长可以基于法律要求幼儿园给予赔偿。由教师的行为造成孩子伤害的,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对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严重的可以依法向责任教师进行追偿。

防范指南

1.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保教人员要在日常生活中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幼儿园要重视对幼儿园保教人员及园内其他所有工作人员的教育,由于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尤其应谨慎看护。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树立生命健康意识,掌握急救措施,增强责任感,防范伤害幼儿生命健康事件的发生。

3.注重管理细节,建立完善有效的制度,创设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安全环境

4.出现伤害事故时,幼儿园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救护,并通知幼儿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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