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呈现
某幼儿园中班的君君小朋友有绘画天分,尤其擅长画鱼。君君告诉老师,自己家有个大鱼缸,养了很多条鱼。君君5岁时画的画作就已经栩栩如生了。每次绘画活动结束时,王老师都把幼儿的绘画作品收走。王老师尤其对君君画的一副九鱼戏水爱不释手,并在未征得君君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在出版社征稿时将这幅画交给出版社。该出版社在出版一本画集时将这幅画作收入其中,作者署上了君君的名字,指导教师署上了王老师。君君的妈妈知道此事后找到王老师,要求取回稿酬和样书,并要求王老师以后不能在不经家长同意情况下擅自出版自己孩子的作品。王老师以种种理由拒绝。于是君君的妈妈以君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老师退回稿酬和样书,并向自己道歉。
案例诊断
本案是一起因幼儿的著作权受侵害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案。
政策法规看案例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自己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格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判断一个人是否是某作品的作者,关键是看该作品是否是该作者创作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著作权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年龄的大小只是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并不影响人的权利能力。因此,尽管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她)同样对其所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www.xing528.com)
幼儿园教师侵犯幼儿著作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能充分认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在署名时也经常忽略幼儿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二是幼儿绘画作品多是由幼儿园教师组织活动时指导或辅导完成,因而容易忽略幼儿的著作权,也容易忽略作为幼儿法定监护人的意见。
案例中的王老师未经幼儿法定监护人的许可,把幼儿的作品拿到出版社去发表,已构成侵权。因此,幼儿法定监护人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上述案例中,幼儿园王老师应向幼儿君君支付报酬,并停止侵权行为。如果幼儿法定监护人继续追究的话,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防范指南
1.幼儿园保教人员要真正认识到幼儿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民,尊重其作为一位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法律权利。在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及相关的各项活动中,教师必须尊重法律赋予幼儿的各种权利。
2.增强法律意识。幼儿园教师要重视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如《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做到遵法守法,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
3.加强与幼儿监护人的沟通。幼儿的著作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幼儿园如要发表幼儿作品,必须与其监护人协商,征得其同意,并按合同支付稿酬,最好有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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