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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侵权幼儿肖像权的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呈现某幼儿园的张老师在幼儿开展活动的时候,经常抓拍孩子们的照片。随后,家长将张老师告上法庭。案例诊断本案例是一起因幼儿肖像权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案。案例中,张老师未经幼儿法定监护人同意,以有偿方式作为出版教材中的插图,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本案中张老师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

案例呈现

某幼儿园的张老师在幼儿开展活动的时候,经常抓拍孩子们的照片。有一次,经熟人介绍,出版社编辑向张老师约稿一本学前教育教材,要求插入一些图片。张老师在教材编写中,便把日常给孩子们拍的一些图片插入到教材中。后来,有一位李姓家长知道了这件事,他发现张老师所出版教材中有三张自己女儿的照片,便指责张老师侵犯了自己女儿的肖像权,向张老师主张稿费600元,并要求张老师道歉,保证不再擅自使用孩子照片。

张老师认为自己是在组织本班幼儿们活动的时候抓拍的,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幼儿是自己的学生,如果事先问,孩子们也会同意;而且只是用于学前教育教材的出版。所以,张老师拒绝家长索要稿费和道歉。随后,家长将张老师告上法庭。

案例诊断

本案例是一起因幼儿肖像权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案。

政策法规看案例

肖像权是以自然人的肖像为权利客体,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照片、画像、雕塑像、录像、全息摄像及其他具有载体的视感影像依法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肖像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肖像权的权利所有者不受年龄的限制,未成年人同样具有肖像权。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有制作和使用的专有权,非经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案例中,张老师未经幼儿法定监护人同意,以有偿方式作为出版教材中的插图,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老师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3~7岁的幼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幼儿口头同意老师使用自己的照片,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都是无效的,必须另有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张老师应该向家长和幼儿赔礼道歉,取得家长原谅,并向家长支付一定数额的稿费,经家长书面同意后,插入幼儿相片的教材才能继续发行使用。

防范指南

1.教师要增强法律意识,打消是自己所教学生就可以随意使用幼儿照片的想法。

2.幼儿园凡需要使用幼儿肖像情况,无论是印发招生广告宣传自己的办园理念和特色、装饰橱窗或作其他商业用途时,如果文字或图像中涉及幼儿、幼儿家长相关的肖像、姓名等信息时应慎重行事,事先均应征得其家长同意。

3.幼儿园或教师在家长理解、支持基础上经家长同意许可使用幼儿肖像后,如要改变其他用途,也需征得其家长同意。

4.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加强法律学习,不断提高法律观念和法律修养,做到依法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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