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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活动事故的多方责任案例解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诊断这是一起典型的在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中,幼儿家长、幼儿园教师均在场,承担共同责任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上述案例中两名幼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在互相嬉戏中造成伤害,其行为后果由其法定监护人幼儿家长承担,另一方面幼儿家长在亲子活动中也确实存在看管不周等失职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亲子活动事故的多方责任案例解析

案例呈现

幼儿园为增强幼儿、家长、老师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举办了“安全牵动你我,消防人人有责”“大手拉小手,共筑消防安全”的亲子活动。两名幼儿却在本次活动中因追逐嬉戏不幸从滑梯台阶处摔倒,造成膝盖和手磕破,所幸并无大碍。本来是一场进行安全防范的活动,是什么原因造成孩子摔伤的呢?由于场地受限,本次亲子活动该幼儿园只从每个班级中选取了四名家长。活动当天,幼儿园先进行了一场消防安全知识讲座,介绍了火灾发生后如何逃生等相关注意事项,讲座结束后为了使幼儿和家长有更深刻的体验,由消防安全部门搭建模拟消防逃生演练真实场景。由于消防部门的相关设备未提前准备到位,讲座和模拟活动中间有大约一小时的空余时间。提前出来准备参加活动的家长和幼儿一起聚集到幼儿园户外活动中心。由于每班只有四名幼儿和家长参加,其余孩子在班级中正常活动,因而每班只有一个带队的老师在户外一起等待参加演练。当时,幼儿园园长解释了活动器械正在路上,请各位家长耐心等待,看好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看到家长都来了,格外高兴,又能和自己同班同学参加活动,更是喜出望外。其中两名中一班的幼儿正在玩滑梯,两名家长也都认识,一边聊天,一边玩手机,在聊天玩手机的同时,时不时地去看一下正在玩耍的孩子。感觉孩子们玩得不错,加之又是常玩的滑梯,两名家长都没有特意去看护两名幼儿玩耍,直到两名幼儿摔伤后才引起注意。事故发生后,家长和老师立马抱着孩子去保健室进行了包扎,所幸两名幼儿只是皮外伤,并无大碍。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典型的在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中,幼儿家长、幼儿园教师均在场,承担共同责任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

政策法规看案例

众所周知,幼儿不同于成人,是一个身心各方面发育都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其认知能力处于启蒙阶段,规则意识尚未建立,行为后果无法主动预见。他们没有健康的体魄和成熟的心智,其身心发展处于不成熟的特殊阶段,身体各个组织器官处于尚在发育阶段,身体各部分器官相对娇嫩,神经系统比较脆弱,动作协调性差,运动水平低。而幼儿又活泼好动,判断危险因素的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同伴间玩闹、嬉戏、运动的时候,容易造成难以预料的意外伤害。特别是亲子活动中因幼儿家长参与人数多,场面热烈,很容易造成幼儿情绪失控,如果幼儿园、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家长麻痹大意更容易引发事故。因而,幼儿园在开展亲子活动和节日活动的时候必须把保护幼儿安全放到首位。《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指出:“幼儿园应该把保护幼儿的生命以及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所有工作的首要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案例中两名幼儿均是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思维意识、判断能力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对其行为的后果缺乏正确判断,而幼儿园和幼儿园教师又因家长在场忽视了对幼儿的看管,主观上有过错。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双方都应承担过错责任,即根据过错责任大小予以适当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上述案例中两名幼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在互相嬉戏中造成伤害,其行为后果由其法定监护人幼儿家长承担,另一方面幼儿家长在亲子活动中也确实存在看管不周等失职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在上述案例中幼儿园、幼儿园教师、幼儿家长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进行赔偿。

防范指南

1.增强幼儿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设立专门的课程,对幼儿进行自我保护教育,让幼儿从小学会有效地保护自我,免受外界意外伤害。

2.加强家园合作,明确各自责任。幼儿园要加强家园合作,向幼儿家长做好亲子活动中的安全教育以及幼儿意外伤害防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形成家园合力确保幼儿安全。在亲子活动和节日活动中,幼儿园应把安全放到第一位,与幼儿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幼儿园、幼儿园教师、幼儿家长在活动中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3.幼儿安全贯穿于整个亲子活动。在亲子活动中,幼儿园教师也要牢记自己仍然承担着保护幼儿安全的重要职责,不能因为幼儿家长在场就把幼儿安全推给幼儿家长,要时刻牢记安全的重要性,把安全意识贯穿于整个亲子活动中,只有这样,才能把幼儿园伤害事故预防机制落到实处。

4.幼儿家长要牢记法定监护人职责。幼儿家长在参加亲子活动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切实履行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在全面保护孩子的安全的提前下参加活动,避免孩子在活动中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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