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呈现
为了让幼儿更加亲密地接触大自然,拉近幼儿和家长之间的关系,某幼儿园大班举办了一场外出登山秋游活动。考虑到三个班的幼儿加上家长二百多人,幼儿园校车承载不了,于是幼儿园与市里的公交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了五辆大巴车。下午六点多,大家登完山后返程,其中一辆大巴车行驶至一个道路交叉口时,与一辆私家车发生剐蹭,造成车辆侧翻。当时车上共有35人,事故造成13名幼儿受伤,其余受伤人员为家长和教师。事故发生后,所有伤者被送往人民医院。经医院核实,13名幼儿中9名为轻伤,4名为皮外伤。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立刻成立事故应急小组善后,全力救治伤员,处理善后相关事务,受伤幼儿正在住院观察,情况稳定。造成事故的原因交通警察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典型的亲子户外活动中由第三方为主要责任的安全事故。
政策法规看案例
园外第三方作为侵权主体,主要是指幼儿园、幼儿园教师、幼儿以外的第三方,即校外第三方,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主体范围比较广泛,具有不特定性。侵害的客体是幼儿的人身权利,侵害的地点可能发生在幼儿园内,也可能在幼儿园组织的外出活动中,范围比较宽泛。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上述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在幼儿园组织的户外亲子活动中,是由于客车侧翻造成了交通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为客车的法人代表公交公司和客车司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责任是指幼儿园和受害幼儿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幼儿伤害事故而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如幼儿园组织幼儿在园外开展活动时,因园外提供交通工具等消费与服务的服务者,或园外活动的园外组织者存在的过错造成的幼儿伤害。案例中幼儿园与公交公司签订了正式的租赁合同,事故是客车侧翻造成,因此在事故中,按照此条款,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当园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幼儿园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幼儿园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上述案例中事故因客车侧翻导致,旅游公司也承认客车租赁合同合法,并且也积极处理事故的善后和赔偿,因而幼儿园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防范指南
1.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幼儿园组织园外亲子活动的时候要注意第三方的选择,选择安全、有保障的旅游公司,并签订合法的旅游合同,要求车辆单位选派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驾驶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驾驶员和车容、车况、安全性能好的车辆为幼儿园园外亲子活动服务。
2.提高师幼自身避险能力。幼儿园要增设交通安全课程,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活动,锻炼师幼应急避险及疏散能力,日常中加强对幼儿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让幼儿掌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逃生技巧。
3.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幼儿园要制定《园外亲子活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幼儿园外活动突发事故的发生,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4.购买交通意外事故保险。建议幼儿园要求参加外出亲子活动的所有人员购买交通意外事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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