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呈现
某幼儿园组织丰富有趣的“迎新年”节日活动。活动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各班老师带领本班幼儿散场回各自的教室。就在这时,事故发生了,中班四岁半的团团小朋友不幸从窗台上坠落造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时,本班主班老师李老师竟然不在场,事故发生十几分钟后才出现在现场。原来,节目进行中,李老师因朋友打电话出去接电话,跟朋友聊天的过程中忘记了时间,自己觉得按照预计的节目结束时间还早,就跟朋友多聊了会。谁知道,有几个节目临时取消了,导致节目结束时间提前了。到了散场的时间,李老师还没有出现,于是孩子们各自跑回教室。团团生性好动,见李老师不在,爬上了窗台,导致右腿骨折。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典型的节日活动中因幼儿园教师玩忽职守造成幼儿受伤的事故。
政策法规看案例
幼儿园教师是幼儿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者。幼儿园教师在幼儿园各项活动中,也担当着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职责。一名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应该具备一颗责任心,把保护幼儿安全牢记心中。上述案例事故发生时,由于幼儿教师在节目现场私自外出打电话,擅离职守,使没有行为能力的幼儿处在无人看护状态,导致其摔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中幼儿园教师未尽到保护幼儿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幼儿园在组织重大活动时,一定要先做好安全预案和活动方案,确保活动安全性。上述案例中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幼儿老师不在现场,未能排除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对幼儿的保护的义务,致使幼儿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违反了上述法律。(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幼儿园过错责任的规定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显然上述案例中无民事行为人——幼儿骨折的发生与幼儿园和幼儿园教师擅离职守有直接关系,幼儿园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中幼儿作为无行为能力人,思维意识、判断能力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对其行为的后果缺乏正确判断,虽然爬上窗台为其个人行为,但是因其为无民事行为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在上述案例中,幼儿园教师玩忽职守,幼儿园未发现教师离职,导致幼儿摔伤,幼儿园教师为主要责任人。
防范指南
1.幼儿园教师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在节日活动或亲子活动中,参会活动人员多,幼儿情绪高涨,易发生事故,幼儿园教师要严禁擅离职守,因为事故总是在不经意间发生。
2.幼儿园教师要具备保护幼儿安全的警惕意识。在活动中,幼儿园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警惕,时刻关注幼儿的安全问题。
3.幼儿园教师要具备基本的教育技能。幼儿园教师要能将各种安全措施、自我保护行为准确无误地传达给幼儿,用幼儿能理解的方法、语言或行为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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