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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亲子活动事故责任完全在园方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次事故发生在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氢气球属于易爆物品,案例中的幼儿园不仅将其带入幼儿园内,而且还在亲子活动中使用,严重违反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应对幼儿园进行事故责任追究。显然,幼儿园是本次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在本案例中,幼儿园为主要过错方,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家长、幼儿教师、幼儿受伤害的程度来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对本次事

幼儿园亲子活动事故责任完全在园方

案例呈现

幼儿园举办了一场庆祝六一儿童节的亲子活动。本来应该是一场欢乐的庆祝活动却出现了令人痛心的意外。正当活动进行的时候,几十只氢气球突然爆炸了,造成活动现场的幼儿、家长、老师等多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所幸均无生命危险。据附近居民李先生称,“上午十点半左右,在幼儿园户外场地内,突然传来一声巨大的响声,随后看到五米左右高的火焰和一股浓烟,大家都被声音吓得从家里跑出来,后来才知道隔壁幼儿园做活动发生了氢气球爆炸事故”。据一名家长回忆,当时大家都准备看节目表演,准备放飞的气球发生了爆炸,由于事发突然,离气球最近的他无处躲避,脸上、脖子和右胳膊上被炸伤。有些幼儿由于年龄小,皮肤嫩,烧伤严重。爆炸当时由于是节目进行之中,人群特别混乱。后来看到110警车和120救护车相继赶来对伤员进行救治,多名幼儿和老师面部被炸黑,手上烫了很多水泡,事后涂抹了烧伤膏,个别严重的伤者被拉往医院救治,据医院烧伤科医师王大夫介绍,伤者的伤情还比较稳定,暂无生命危险,住院伤者治疗半个月左右便可出院。事后幼儿园园长介绍,节目现场的氢气球是节目活动赞助方免费提供的,当时由于想到赞助了这么多气球,就想安排一个“气球放飞活动”,活跃一下现场气氛,没想到……园长表示幼儿园会全力救治伤者,以此为鉴,再也不用氢气球组织活动了。对于爆炸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事故原因,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亲子活动中因幼儿园选择活动道具不当发生的意外事故

政策法规看案例

就目前来看,市场上用来制作氢气球的气体主要有两种:氢气和氦气。氢气燃点低,在常温下是安全的,但是容易被引爆。而氦气不能燃烧也不助燃,更安全。2006年,相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为避免气球落地后发生爆炸伤人事故,在人员密集地区施放的系留气球除要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外,还应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气球的填充物。同时,对于在其他地区施放的系留气球,也要提倡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各类气球的填充物,以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然而因为氢气比氦气容易制作,成本低廉,不法商家为了有利可图,大都用氢气充各类气球,埋下了安全隐患。

氢气球属于严格管理的产品,国家对氢气球的施放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批和施放,绝对不允许没有资质的机构任意施放。在2008年原国家气象局发布《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文规定“要加强对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工作,建立健全施放气球作业的联审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和流程,严格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及其他安全条件等,对不符合条件的施放活动一律不得批准;要严禁审批手持氢气球的施放活动。”显然,案例中的幼儿园没有施放气球的资质,但是却从事了气球施放活动,严重违反了《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对幼儿、幼儿家长、幼儿教师造成了人身伤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本次事故发生在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第四条规定:“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氢气球属于易爆物品,案例中的幼儿园不仅将其带入幼儿园内,而且还在亲子活动中使用,严重违反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应对幼儿园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规定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即学校(包括幼儿园)、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显然,幼儿园是本次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例中,幼儿园因使用氢气球造成爆炸,侵犯了幼儿、幼儿家长、幼儿教师等多人的人身安全,因而幼儿园为主要侵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由此看出,幼儿园在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本案例中,幼儿园为主要过错方,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家长、幼儿教师、幼儿受伤害的程度来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对本次事故作出相应的赔偿。

防范指南

1.明确活动流程,依法选择活动道具。幼儿园在组织亲子活动时,园方首先要明确活动流程,依法选择活动道具。如在本案例中,幼儿园应该知晓园方未取得施放气球的资质。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幼儿园在组织节日活动和亲子活动的时候严禁使用氢气球。

2.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危机防范意识。幼儿园管理者作为幼儿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增强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日常化、制度化、细致化,保持防微杜渐的高度警惕性。要增强对伤害事件的观察防范和预见能力,提高幼儿园教师应对和处理伤害事故的技巧和能力。

3.健全安全制度,制定活动方案预案。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幼儿园节日活动伤害事故预防机制》《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和《幼儿园亲子活动管理规定》等系列制度,完善安全制度。活动前,要召开家长会,宣传亲子活动的安全方案、制度,让幼儿家长了解亲子活动的安全方案,征求广大幼儿家长意见,让幼儿家长对预案提出意见。活动当日要落实安全责任,与幼儿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幼儿园、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家长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4.落实安全责任,保障设施设备完好。幼儿园在活动进行之前,要注意检查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和畅通情况以及亲子活动使用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通过责任到人的方式,将每项亲子活动的安全设施检查落实到每一个人,发现问题要在亲子活动开始前及时整改,做到防范在前,确保安全。

5.强化保险意识,预防意外事故发生。本次事故责任方虽然为幼儿园,但是发生此次事故也不是幼儿园所能预想到的,且波及面广,赔偿金额大,如何落实幼儿园赔偿金额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可以通过保险,实现幼儿园伤害事故风险分担,降低幼儿园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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