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呈现
乐乐和程程是某乡镇中心幼儿园的中班幼儿。该园是由小学校舍改造而成,虽然经过改造,上下楼的楼梯仍然较陡。所以,该园教师几乎每天都要对幼儿叮嘱:“小朋友上下楼梯时要排好队,不要拥挤、打闹。”
一天在户外活动时,幼儿从活动室出来排队下楼梯过程中,乐乐站在程程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下楼梯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笑打闹着,程程被乐乐推倒,导致程程的左股骨和一根肋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程程到医院,并马上通知了家长。程程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8775元,程程父母的误工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5669元。程程的父母认为从幼儿入园后到离园前,幼儿园担任幼儿监护人的责任,应该对此事负全责。程程父母与幼儿园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未果。程程父母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幼儿之间相互推闹导致幼儿受伤,由于监护主体不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政策法规看案例
第一,该案例中,需要首先明确: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幼儿园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为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是幼儿园。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很少出现。因此,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说,即使父母把孩子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对幼儿的监护职责并不随幼儿入园而发生转移。
第二,幼儿相互推闹,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应依据“过错原则”来决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第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而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过错责任则意味着孩子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的,幼儿园如果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据此,上述案例中,该园教师几乎每天都要对幼儿讲:“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要排好队,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幼儿排队下楼队尾幼儿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乐乐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防范指南
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据此,在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应逐步建立幼儿园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这更是一条对幼儿园和家长都有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2.幼儿园要重视家园沟通合作,建立有效渠道和家长培训制度,引导家长理解体会幼儿教师工作的辛苦与繁琐。家园沟通与合作渠道通畅,很多事情不会动不动就用司法程序解决,我国的司法程序也鼓励当事双方的和平解决问题的方式。
3.幼儿园必须加强幼儿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幼儿园阶段的教育,幼儿安全健康的成长始终是幼儿园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的前提和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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