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呈现
盼盼是某幼儿园小班的小朋友,长着大大的眼睛,梳着两个小辫子,非常可爱。信天游是班中月份较大的男孩儿,长得比一般孩子高大,但仍然不太会表达。信天游很想在自由活动时间与盼盼一起玩儿,他每次都去拉拉盼盼的手或拽住盼盼的衣服。可能是月份相差多或是身高差得多的缘故,盼盼小朋友喜欢与其他小朋友玩儿,总是不理信天游。多次被拒绝之后,信天游小朋友很生气,在一次被拒绝后,他用手猛地抓到盼盼小朋友脸上,抓出一道血口子。盼盼小朋友妈妈要求幼儿园对此负责,并赔偿医药费468元。幼儿园认为信天游家长应该对此负责。信天游家长认为抓伤是由幼儿园教师管理不善导致,应该由幼儿园负责。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幼儿单方面攻击性行为引起的责任纠纷。
政策法规看案例
攻击性行为也称侵犯性行为,指有意伤害他人身体与精神的行为,可能表现为身体上的攻击如拍、抓、掐、踢、吐、咬、毁坏和破坏等,也可能表现为言语上的攻击如辱骂、说闲话等。在儿童时期,攻击性行为是反社会行为中最具代表性、最突出的一种行为。从攻击行为的起因来看,婴儿和幼儿早期(小班阶段)的孩子,攻击行为主要是由于争夺物品或空间使用权而引起。随着年龄增长,到幼儿中期和晚期,由具有社会意义的事件而引起的攻击行为逐渐增多。案例中的信天游小朋友因为不善于表达,又有与同伴交往的愿望,从而表现出攻击性行为,也属于幼儿较为常见的行为之一。幼年时期的攻击性行为若未得到及时纠正,可能发展成为幼儿顽固的行为习惯,甚至逐渐形成攻击性人格,为日后的人际交往和社会适应留下隐患,成为幼儿社会化失败的重要指标。更有甚者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研究表明:成人期的犯罪与幼儿期的攻击性行为有密切关系,因而需要引起家长和教师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款规定:“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所谓“危险行为”是指可能造成他人或本人伤害的,或者可能给他人或本人引致其他危险的行为。这就要求幼儿园在日常的安全教育中要对常见的危险行为进行提示、批评和教育,对现场发现的危险行为及时进行告诫或制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
以上案例中,信天游小朋友由于不会表达,经常去拉盼盼小朋友的手或拽住盼盼小朋友的衣服想和其一起玩耍。教师并未关注到幼儿信天游的行为,没有预测到危险性,也没有及时与信天游小朋友父母沟通,在发生攻击性行为时也并未及时给予制止。因此,园方负有一定责任。该案例中医药费用由园方和信天游小朋友的父母共同承担。
防范指南
1.增加教学活动中的“人际交往”主题活动。如果幼儿只是记住了教师介绍的人际交往技巧,而不会运用是没有意义的。教师要有意识地帮助幼儿掌握一定的人际交往技能,活动中注重幼儿的积极参与、主动思考和亲身体验,引导幼儿自己总结出交往技能。
2.小班时期是幼儿语言表达能力发展的关键时期,教师要充分掌握幼儿这一时期的年龄特征,让幼儿在活动中积累和丰富词句;用优美的语言激发幼儿语言表达的兴趣;用肢体动作和形象感官等方式帮助孩子理解词句意思;巧妙利用一日生活中的各个环节引导幼儿进行语言交流;开展丰富多彩的游戏活动,促进幼儿语言能力的提高;为幼儿创设轻松、愉快的语言环境,鼓励幼儿大胆表达。教师要充分抓住每个有利的教育时机,对幼儿进行有效的教育,努力发展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
3.做好家园沟通,要求家长按时给孩子修剪指甲。
4.教师要密切关注幼儿行为发展,并对幼儿行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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